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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0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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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规定:家庭要承担精神障碍预防责任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二是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三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家庭要承担精神障碍预防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责任。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应当明确家庭的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专业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津贴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增加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在上一次审议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目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为稳定队伍,应当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原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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