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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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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9:3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03月09日05:59  金羊网-新快报
  


■王兆国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新华社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新快报特派记者 黄琼

  据新华社电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昨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草案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

  关于证据制度,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在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强制措施方面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等作出规定。

  不盲目照搬外国诉讼制度

  王兆国在说明中说,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同时,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我国现行刑诉法于1979年通过,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专家解读

  草案摘选

  一年不到案追缴违法所得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解读

  贪官外逃面临“人财两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草案摘选

  可强制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解读

  强制规定可破解证人出庭难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之所以会出现“出庭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此次修改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可破解“证人出庭难”。

  另外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草案摘选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

  避免“踢皮球”和变相上诉加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在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草案摘选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

  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解读

  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这些规定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同时,修正案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草案摘选

  以监视居住减少羁押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读

  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疑犯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宋英辉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亮点精选

  关键词 死刑可予改判

  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细化逮捕条件

  草案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为防止错误逮捕,草案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关键词 排除非法证据

  草案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关键词 完整录音录像

  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等三类情形外必须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关键词 侦查阶段辩护

  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关键词 法援程序提前

  草案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键词 强制精神病人

  草案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关键词 减刑假释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重点释疑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就草案答记者问:公职人员渎职决不能和解 追究律师伪证罪不能取消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接受中外媒体记者现场采访。对不能自证其罪是否默认沉默、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详细规定、能否取消律师伪证罪、需不需担心被秘密拘捕等问题一一作答。

  危害国家安全可秘密拘捕?

  答:不准确,没有此规定!

  据草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采取拘留的紧急强制措施,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也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草案公布后,该条款成为最受公众质疑的"秘密拘捕"条款,直言其明确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都可"秘密拘捕"。对此,郎胜认为不准确。其称,在中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并无此规定。其强调,修正案明确规定,即便是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采取拘留措施的,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矛盾?

  答:这是两个不同层面规定

  据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其后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少专家学者对此抨击,认为前后自相矛盾。尤其是对巨额资产来历不明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这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就违背了'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原则了吗?"有学者直言。

  对此,郎胜当场提出,两者是从两个不同方面来规定的,之间并不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其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此次增设"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是对司法机关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而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作出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因此,郎胜提出应对二者分开理解,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它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问题,但如果要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了就会得到从宽处理。

  另外,对于"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有罪"的规定,不少专家学者乃至公众都认为这是从法律上对"沉默权"的明确认可。对此,郎胜默认了该款规定与沉默权的精神内涵一致,但其称"沉默权是别的国家提的一个说法"。

  不出庭作证有哪些正当理由?

  答:重病或交通中断都算

  据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那么是否对其中的正当理由作出明确规定呢?

  对此,郎胜直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诉讼的参与人,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其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而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郎胜称,证人有可能不出现的正当理由很多,要根据案情和个人来分析,不好简单说感冒咳嗽。他认为正当理由就是常人的常理判断,如交通中断来不了了,或有特别重大的事项无法离开,或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等,都可以理解不能到场的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还要具体分析判断,任何人不能故意逃避找借口不出庭作证。一旦其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就需要强制履行。

  和解从宽处罚是以钱买刑?

  答:公职人员渎职坚决不能和解

  据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纳入和解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此,有网友称公诉案件进行和解或会降低刑法的打击力度,同时涉嫌"以钱买刑"。

  对此,郎胜昨日表示,对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好过判刑。为体现审慎,草案严格控制了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是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和因主观过失引发轻刑案件,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例外,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等,郎胜表示,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必须是真诚悔过,二是被害人确实对其谅解了,另外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如此,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但只是从轻减刑而已,并不是不追究。

  为何不能不追究律师伪证罪?

  答:任何人作伪证都需追究

  草案第42条规定,对律师伪证罪的办理中,同案侦查机关应予回避。此规定在二审时便得到了相当的肯定,但仍有法学专家认为出于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不应该追究律师的伪证罪。为何不能取消对律师伪证罪的追究?对此,郎胜介绍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因此对证人、律师及司法人员作伪证的情况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直言,确有律师担忧,在现实中会被司法机关轻易地,或是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措施,因此此次修订的草案作出了上述特别规定。

  即便律师出现了上述情形,同案侦查机关避嫌也能对其有所保障,尽量保证公正处理。至于有人提出在相关案件终结后再启动对涉案律师的侦查,郎胜认为一旦出现伪证情形,涉案律师已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需要马上对其展开侦查,因此并未采纳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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