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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搀扶爬护栏摔倒老太却要赔10万 网友称系翻版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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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5:48: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主搀扶爬护栏摔倒老太却要赔10万 网友称系翻版“彭宇案”


2011年08月19日09:52    来源:东北新闻网  





  许云鹤自己绘制的模拟现场图,蓝色代表汽车位置,红色代表王老太横行马路的轨迹。 许云鹤供图





  法院的判决理由在网友中引发轩然大波,网友质疑这个案件性质比“彭宇案”还恶劣。 许云鹤供图

  华声在线8月18日讯(记者 罗浩)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网帖发出后,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事件回顾】

  是碰瓷还是撞人?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

  “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

  然而,王老太却有着另一番说法。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法院判决】

  许云鹤承担40%责任 判赔108606元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记者看完这份民事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最新进展】

  法院突然要求许云鹤到庭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许云鹤立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悉,上诉案件将于8月22日开庭。

  8月18日下午,天津市红桥人民法院突然通知许云鹤于8月19日上午到红桥区法院13厅,且未告知任何原因。

  记者致电该案件审判长王雷的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网友观点】比彭宇案更可耻?

  许云鹤将自己的事情发到网上后,引发轩然大波。8月17日,网友将相关帖文转到微博,扩散速度进一步加快,不少名人加入讨论。截至记者发稿前,相关微博转发近6万,近2万网友参与讨论。8月17日晚上8点,许云鹤开通实名认证微博。

  @“马伯庸”:“这件事比彭宇案更可耻。以后看到老太倒地别说扶了,只要看到的都有罪。”

  @“扬韬”:“这判决如果生效了,以后会不会滋生一个行业:天天坐在护栏那里等着,看到有车来就假装摔下来,然后拦住车要索赔,因为被这车吓一大跳,所以摔下来了,责任在这辆车呢。”

  @“侠客不风流”:“现在只是一面之词,建议法院正视此事,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

  【律师看法】要考虑社会影响

  8月1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律师。李健律师指出,这起案件中,王老太作为起诉方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许云鹤,法院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宁可放过,不可错过,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

  针对许云鹤被判决赔偿8万多“八级伤残”的赔偿金,李健律师认为,王老太因未听从医生建议导致伤残,属于损害扩大,车主不应负担责任。

  华声评论

  难道又是一桩“彭宇案”?

  又见“彭宇案”,天津车主因搀扶爬护栏摔倒老太被判赔10万,判决理由貌似合情合理,实则充满着荒唐。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见一些蹩脚的情节,一辆车远远驶来,一“路人”突然闯出没被撞到却倒地呻吟,我们都知道他玩的什么把戏。但如果按以上判决,敲诈者就无需伪装,直接义正言辞的说“因为你的车使我受到惊吓倒地致伤,你要赔偿云云”,而当事人却无可反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判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所据事实,也找不到所援引法律。判例中清楚写着老太太违法穿越,为何板子只打向车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必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后谁还敢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对他们是不公的。(李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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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5:58:04 | 只看该作者

司机“看到”老太摔倒都有罪,比彭宇案更可耻!

司机“看到”老太摔倒都有罪,比彭宇案更可耻!


淡淡白云  发表于 2011-8-19 09:44


11-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 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网帖发出后,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华声在线8月18日讯)  


    看到天津法官的如此荒唐无耻的判决,相信绝大多数人不由自主的想起了臭名昭著的南京法官之彭宇案,只因为彭宇好心好意的扶起了摔倒的徐老太并送医治疗,竟被南京法官以“根据常理判断,如果不是彭宇撞倒老太,他是不会主动扶起老太并送医院------”,最终判赔数万元医药费,此案不仅震惊了整个社会,也从此严重毒化了整个社会风气,让助人为乐的善良传统道德成了人人自危的恐惧。更可悲的是无耻无良的南京法官让法律框扶正义的严肃性变成了公众的笑柄。

    然而当天津的法官作出司机“看到”老太摔倒也有罪的判决后,再次震惊了本来就不敢救助摔倒老人的扭曲社会,并几乎刷新了南京法官创造的无耻纪录。那么人们自然可以依据天津法官的判决书发出质疑,首先,是不是今后在马路上行车只要前方有人摔倒,那距离4.5米以内的司机都应该承担肇事责任?或者说不要说扶起老太,只要在一定距离之内看到了,都存在“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的因素?其次,如果说司机目睹数米外有老太或其它人摔倒而必须有罪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今后会不会滋生一个行业:天天坐在护栏那里等着,看到有车来就假装摔下来,然后拦住车要索赔,因为被这车吓一大跳,所以摔下来了,责任在这辆车呢。”;再者,我们试问法官,如果天津这位倒霉的司机当时在4.5米外停车并不下车搀扶老太的话,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呢?毕竟马路上并非只有他一辆车,只不过其它的车都扬长而去了。可见在法官的眼里,似乎凡是一时冲动去搀扶摔倒老太的人,都有可能被法官判决有肇事嫌疑并赔偿损失,这对一个本应该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角度去鼓励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民族传统的中国社会,又叫人情何以堪?

    其实这起案件的荒唐可耻之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未必就有依据,常人都可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那就是法律应该强调证据确凿,用证据来诠释法律的严肃性,然而这起案件看不出摔倒的老太有什么能证明距离她摔倒有数米远的车主与她摔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换一个场景,有人过春节猝死了,是不是可以指认是因为邻居放鞭炮吓死的呢?似乎很荒唐;从报导中我们看到,记者就此事采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律师。李健律师指出,这起案件中,王老太作为起诉方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许云鹤,法院不应草率判决,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宁可放过,不可错过,否则将磨灭仅存不多的公益之心。针对许云鹤被判决赔偿8万多“八级伤残”的赔偿金,李健律师认为,王老太因未听从医生建议导致伤残,属于损害扩大,车主不应负担责任。律师与法官一样也是学法律的,可惜我们的法官似乎总喜欢游离于法律所强调的证据之外,以所谓的常理或自我推理来荒谬的作出判决,显得极不严肃,也极不负责任,甚至在老百姓看来显得相当的无耻。

    天津的法官无疑在这起违背法律原则之荒唐的判决中,让自己的无耻超越了彭宇案的南京法官,众所周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判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判决书中甚至也承认:“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既然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也就是没有证据,那何以要“看到”并搀扶老太的司机赔偿呢?法官到底又是如何将“司机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这样的纯粹推理来作为判决的依据的呢?必然发生惊慌的情况在社会上是如此的普遍,试问天津法官今后是不是个人发生了任何不测,都可以想方设法的找到造成“必须发生惊慌”的理由并进行索赔呢?这实在是不可理喻的荒唐。

    显然本该严肃的法律在天津法官的眼里成了可以任意拿捏的玩物,其实更可悲的是让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大打折扣,或许又会象彭宇案一样,对本来就岌岌可危的社会道德再次带来恶劣的影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每一个人都家有老人,我们自己也都会老的,难道就因为法官的荒唐无耻的判决,真的让今后所有中国人看到老人摔倒而无动于衷甚至绕道而行吗?请天津法官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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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6:02:35 | 只看该作者

庞青松:搀扶摔倒老太被判赔10万,这是什么逻辑?

庞青松:搀扶摔倒老太被判赔10万,这是什么逻辑?


发布时间: 2011-08-19 08:18  来源: 荆楚网


  据华声在线消息:11-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面对这样的案情,面对这样的判决,怎一个“惑”字了得!中国人从来相信,善有善报,所以做好事的也很多,然而上述消息却不得不令人怀疑“善有善报”之说了,倒是应了另一句俗语:扯淡不发财!车主许云鹤做好事扶起摔倒的老太不仅没发财,反而被判10万,这样的判决是运用了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还是无因果推理?这实在叫公众难以理解。

  其一、老太是违章爬马路护栏而摔倒,违章,摔倒,别人扶起,别人赔款——其间怎么也理不出因果关系,一扶值十万,是要人们记住:不要去扶摔倒的人?扶起摔倒的人就有可能惹祸上身。

  其二、法院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什么意思?上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到底车子撞了人没有,问了是白问,此方程无解。于是法院认定车辆的行驶会使老太发生惊慌,可是,这是车主的错吗?这是理由吗?一方面,是你自己违章爬马路,另一方面,别人的车是正常行驶,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别人正常行车,哪会料到你会突然翻栏杆?正常行车的倒吓着违章爬栏的,这能怪谁?何况小车离你还有四五米……

  综上所述,令人感叹,小车到底与老太身体接触了没有,鉴定部门、医院都无法说出一个肯定性的答案,是技术太差,还是案件本身太离奇?个人以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得不出肯定的结论,但天津市红桥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是难以站不住脚的。我们承认,老太的身体状况很令人同情,但同情不能左右判决过程,判决要依据事实,既然不能断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那就不应当要车主承担赔款的责任,所谓对老太有“惊吓”之说,错不在车主。

  如果硬要车主赔偿,需要找出小车与老太身体有接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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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7:43:48 | 只看该作者

柏文学:违章者被惊倒判车主赔偿实在荒诞不经

柏文学:违章者被惊倒判车主赔偿实在荒诞不经


发布时间: 2011-08-19 16:00 来源: 荆楚网


  日前,网友爆料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之一为老人因被车主突然驶来的车辆惊吓而摔倒。(8月19日华声在线)
  王老太跨越马路中心隔离护栏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这是有证据的。王老太说是被汽车撞倒的,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车主说没有撞倒王老太,也拿不出确凿证据。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王老太作为原告,应当拿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既然王老太拿不出证据,法律精神是疑罪从无,法官就不应当支持王老太的主张。
  这些说法,本来都是司法工作者的专业陈述。现在法官的判决,已经荒诞不经到我们这些门外汉都坐不住了。老人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因为被车主突然驶来的车辆惊吓而摔倒,由此判决车主赔偿10万元。那么请问,如果一个小偷去人家偷盗,户主发现后大喝一声,小偷被吓倒在地而残疾,法官难道也要判决户主赔偿小偷10万元?如果小偷被吓死,难道要判决户主去坐大牢?
  记得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谁违章行驶,谁负全部责任。那么车与行人的摩擦中,如果行人违章,车辆不违章,那么行人就该负全部责任,车主的赔偿只是一种人道主义怜悯。在本案中,根本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车与人有所摩擦,判决车主赔偿的荒唐,只能是拿法律开可怕的玩笑。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建立在其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公道的功能上,建立在大众的信仰上,最终依靠法官的敬业精神上。
  有人说此案比彭宇案更荒唐,我觉得这也未必。不过是两种不同的思维,表现着一样的荒唐。南京法官说,车主没撞倒老人,就不会送老人去医院。这让具有救死扶伤的大众情怀非常受伤。天津法官说,你的车吓倒了别人,就得赔偿,这让人们互相本来冷漠的远距离变得更加遥远。当我们感到社会公德和信用陷入空前危机的时候,作为道德和信用底线支撑的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们,是否要反思一下自己的作为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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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22:16:35 | 只看该作者

法官水平差也!

法官水平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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