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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02日
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问,一年前,经人介绍,在国内和一日本男性结婚,随后来日本生活。最近我想把和中国前夫所生的独子也办到日本来,可以吗?日本男人岁数较大,身体又不太好,万一早早离世,我和孩子还能继续拿到呆在日本签证吗?
宋炜译答:根据在日中国大使馆的统计,近年来,每年有数以万计的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其中不乏有离异经历,有小孩抚养问题的女性。如何将与前夫所生的小孩办到日本;如何应对来日本后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故(比如和日本丈夫离异,去世等)给自己的安定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远嫁东洋的中国女性而言,确实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期的专栏将围绕上述的提问,针对日本的在留资格申请,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如何申请前夫之子的在留资格。
中国女性和日本人结婚,可以以配偶者的身份,向入国管理局申请“日本人的配偶等”名义的在留资格,达到来日本生活、工作的目的。而中国女性与前夫之子,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下,也可以以“定住者”名义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达到来日家人团聚生活之目的。
二、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必要条件。
根据平成2年5月24日,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第6条的规定,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其父(或其母)是日本人配偶;
2、其父(或其母)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
3、本人是日本人配偶之亲生子女;
4、本人未成年;
5、本人未婚;
6、本人需要其父(或其母)的抚养才能维持生计。
本问中的女性之子如果属亲生骨肉,且又不满20周岁,未婚的情况下,一般可成功获得“定住者”签证。
三、日本丈夫死亡等变故带来的签证问题。
如果本问中的女性与日本丈夫离异,或者日本丈夫去世等情况发生时,该女性的“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将无法获得更新,同样,其子的“定住者”签证因为不符合法务省告示第132号的规定条件,亦不能获得续签。
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问,一年前,经人介绍,在国内和一日本男性结婚,随后来日本生活。最近我想把和中国前夫所生的独子也办到日本来,可以吗?日本男人岁数较大,身体又不太好,万一早早离世,我和孩子还能继续拿到呆在日本签证吗?
主持人问:如果发生了与日本丈夫离异,或者日本丈夫去世等情况发生上述的不幸,当事人的签证该如何对应呢?
宋炜译答:上述紧急情况发生后,首先要考虑申请法务省的特别救济。法务大臣基于特别的理由,可以给予申请人“定住者”在留资格。其特别理由的基准是指该外国人在日本的“定著度”。通俗地讲,就是指该外国人已相当程度融入日本社会,若让其再回到母国,已失去安居乐业的生活基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让该外国人作为“定住者”继续日本的生活。入国管理局在“定著度”认定基准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欲通过该认定,需要多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方策,本处列举两例以供参考。
例1:一中国女性,十年前与日本人结婚。其夫不务正业,每天沉迷于扒金宫,借了一身的高利贷,后来忽然人间蒸发。其妻无奈,向法院申请离婚成立。该女在日本已生活十余年,国内父母业已仙逝,主要靠在中华料理店打工为生,同时又被迫帮丈夫还贷,堪为人妻之典范,其事迹感动入管官员,成功获得“定住者”签证。
例2:中国人妻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与中国前夫所生女儿的签证续签成了问题。根据中国人妻的遗言和独生女儿的愿望,均希望继续留在日本。当时女儿读中学二年级,已充分习惯日本的学习生活,加上通情达理的日本继父的协助,入管方面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该女生“定住者”在留资格。
主持人问:未雨绸缪,提早对策的方法有吗?
宋炜译答:亡羊补牢,虽犹未晚,但是代价很大。申请特别救济同样亦是不得已之策。为防范未然,可及早采取以下措施以防被动。
1、申请成为日本丈夫的养子。如果和中国前夫所生的小孩未满6周岁,可以考虑申请成为日本人丈夫的养子。自然在申请签证时可一劳永逸。
2、及早申请永住归化。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的人婚姻后三年即有资格申请,平时多收集入管审批松紧的情报,以便机会成熟时及时对应。
3、提升在日本的“定著度”。平时积极融入日本社会,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比如町内会,PTA会等,万一日后有变故,有良知的日本朋友也会站出来为你证明你已离不开日本,日本也离不开你。(摘自:日本《中文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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