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1月12日
随着中国加入WTO年头日久,版权意识教育的日益深入,中国企业和个人被告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中国企业在外国法院当原告打版权官司却还是鲜有其事。日前,中日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以中国企业的胜诉而告终,让关注此事的各方松了一口气;然而,十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相对于五年时间、百万花费又让人不禁疑惑:为什么中国人到外国打版权官司这样难?
两年前,电视剧《苦菜花》到日本打洋官司的新闻曾经轰动一时。两年后,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第三部终于做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败诉,判令其禁止播出该剧,并赔偿原告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五万日元,约合人民币十点二万元人民币。这场旷日持久、纷纷扰扰的中日著作权第一案在五年后终于尘埃落定。
虽然这与赤东文化之前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千万日元和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全部支付完为止按每年百分之五的比例计算的赔偿额等相去甚远,但无论如何是中国企业在日本法院打赢的第一起中日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其中甘苦只有当事人自知,其象征意义也大于经济意义。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二00五年五月,赤东文化发现亚太传媒未经赤东文化的允许,在“株式会社SKY Perfecet Ccommunications”的中文频道播出电视剧《苦菜花》。经过漫长的交涉、谈判、上诉、裁判后,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十六部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自二00五年五月,日本亚太传媒委托SKYperfecTV卫星公司将《苦菜花》进行了两次播出,判定中国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赤东文化胜诉。
但一百二十万日元赔偿额和十五万日元律师费,仅相当于每集两千三百元的播放价格,还不如国内一首卡拉OK歌曲的赔偿额,更不如国内随便一个电视剧的购买播出价格。今年五月,赤东文化提起上诉。十一月初,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第三部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赤东文化的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日本法院认为,“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不能认为其必须承担在播出前应该确认是否侵权的提醒义务”。
现任中日友好协会理事的张笑方表示,虽然判决结果不甚令人满意,但这是中日历史上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且以中方胜诉告终,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我们希望此案能给两国的影视剧版权交易带来一定的警示意义,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公司都能尊重文化原创、遵守授权使用的国际通则,为国际文化交流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