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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被免除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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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2:1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邓玉娇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被免除处罚了

2009-6-17

邓玉娇案一审判下来了,判了个故意伤害,但是免除处罚。“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但“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而且邓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也出来了,说是具有心智障碍(对,就是传说中的精神病),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就更有理由免除处罚了。

对我这样的法盲来说,这样的结果跟我的预期差距蛮大,这个案子报出来之后,见有网友在园子里争论“过当”不“过当”的,完全不得要领,于是就四处搜索着看了看中国刑法里有关故意伤害啊防卫过当啊等等的一系列条款,恶补完了之后,依然比较赞同“一个弱女子在强奸犯面前怎样防卫都不过当”的观点,因为双方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弱势的一方很难判断自己的防卫究竟有没有过当。说实话我本来觉得邓姑娘应该是无罪的。

不过后来我回国味儿来了。一度,我们对邓姑娘的同情似乎已经近乎偏袒了。

我有学法律的同学跟我提起过这样一个案子:说一个农村姑娘走夜路的时候遭遇蹲伏在路边的色棍,后者非常野蛮地直接把她拖到路边的水田里就准备实施性侵,姑娘急中生智,对歹徒说:你脱你的衣服,我脱我的……然后可能说了句类似“我挺中意你的”之类的话。这名歹徒也不知是哪根神经搭错了,竟然兴冲冲地放开了女孩儿,开始脱自己的套头衫。那女孩儿就瞅准机会,趁着歹徒被衣服蒙住眼睛的当儿,一脚把他给踹到路边的粪池里去了。偏巧,那个粪池又很满,歹徒掉进去之后脚下还一直打滑,迫不得已,他开始呼救,两只手还死扒在粪池的边沿上……姑娘愤愤地走过去,一阵猛踩,然后就自顾自地离开了(该案有目击证人,好像是另一个姑娘被吓傻了躲在一边看还是怎么的)。结果是:歹徒在粪池中溺毙了。

据该同学讲,这女孩儿后来也给判了个故意伤害致死,但因歹徒确有侵害行为在先(把人家拖到田里去了都),所以女孩儿的回击是正当的,但是她在歹徒已经落入粪池并开始呼救的时候没有实施救助(鬼才敢救助他呢@_@),而且还踩了对方扒在粪池边上的手指(就算他自己爬不上来,如果能坚持扒到天亮,总会等到能救他的人吧……),所以,防卫过当。最后判了几年我不记得了,反正很轻,而且还缓期执行(基本上也算是免于处罚了)。貌似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情,想查的话应该能搜得到(除非这个案子是我同学编来忽悠我、炫耀她才学的@_@)。

邓姑娘与上面那个女孩儿的不同在于,她有自首情节,而且,有“心智障碍”,所以她是免于处罚的……这样看来,我觉得判得还算公正,而且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挺公正。基本上算是既给了被害人(邓贵大们)家属一个交待,也给了姑娘们一个说法——首先,罪名是要定下来的,姑娘们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不管怎么说,从客观上看,人都是死在她们手上的(反正家属是怎么看的,从法律认定上来说,也确实如此);其次,姑娘在下狠手之前都曾遭受过身心上的双重伤害,怀有深深的恐惧,并且这种恐惧和伤害还有可能继续折磨她们很多年,她们的不当行为理应得到部分的原谅,所以对她们免于处罚。

说句恶心人的话,情理法都兼顾了啊

我写这个文章啥意思呢……我就觉得有的人说什么邓玉娇免于处罚是网络民意的胜利,纯粹是意淫,你民意不这样,法院也会这样判,人家上个世纪就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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