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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样认定劳灾保险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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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0:0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05月29日
     问:我看到公司里面一位日本人员工最近下班后去喝酒,结果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现在,他的家属要求公司帮助办理劳灾保险手续,可是公司说他那算不上是劳灾。能否告诉我,企业员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受伤才算是劳灾呢?

  答:日本劳灾保险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与业务有关联的情况下发生灾害,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灾害。

  首先,我们来谈谈与业务上有关联的情况下发生灾害的问题。《日本劳灾保险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与业务上有关联的情况下出现的负伤、疾病、残疾、死亡等,可以领取劳灾保险。但是,究竟什么属于“业务上”的情况呢?日本的法律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负责执行这项法律的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业务上”的解释是:这个“业务上”要与伤病等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1、所获的伤病必须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雇佣方的支配下,发生的一种状态;2、这项“业务”必须与劳动者发生的伤病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来谈谈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灾害是否适用于劳灾保险的问题。通常说来,日本企业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前往与“业务”没有关系的目的地,在这段路途上发生的灾害就不会被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灾害”。比如,下班以后去喝酒、去看电影等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你们公司里说那位员工不能办理劳灾保险手续可能就是为此。

  但是,还要注意到,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灾害,就可以被视为劳灾。这些情况包括有:在途中购买日用品、或者去厕所的时候;在途中去参加职业培训、能力开发的教育讲座等的时候;在途中行使选举权的时候;在途中去医院看病的时候。

  最后,我们来谈谈关于劳灾的申请手续。在“业务”中遇到灾害的受害者以及遗属,应该向负责管理该企业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的署长提出支付劳灾保险的请求。

  接受了这个请求的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应在确认业务灾害是否发生以及认定残疾等级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支付劳灾保险。

  如果对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的决定有所不服,可以向日本都道府县都有的厚生劳动省的劳动保险审查官提出重新审理。如果对劳动保险审查官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向劳动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诉。如果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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