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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李肖霖:我们都曾经宣誓对法律的信仰
david 于 2013-10-6 16:25:4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2013-10-06 15:23:56)
李天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争论形成了两派的观点。这两天许多关心梦鸽的一派面对网络上一些貌似直接代表公权力的强硬声音,现在也开始给我发私信,叫我劝一下梦鸽“还是认罪了吧”,“斗不过他们,认罪可以减四年”等等。这让我开始思考,什么是法制的精神,法制到底应该追求什么?
关于强奸案件,两个刑法大家陈兴良、张明楷教授的教材当中的内容非常清楚地说明成年人的强奸必须插入。
陈兴良的《规范性法学》当中“3、强奸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对于强奸妇女,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采插入说,以此作为区分强奸妇女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于奸淫幼女,则采接触说。例如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二版)》“6.正确区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普通强奸时,只有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本书认为,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
那么结合本案来讲,受害人阴道中没有找到五个被告人的精子和DNA这样的案情说明没有插入的现实发生过,这一结论面对科学原理不可逾越。同时请注意,五个人插入,当天就提取证据,找不到任何一个被告人的精子或DNA(阴茎分泌物和脱落细胞足以形成)的话科学上彻底不能成立,要知道,人类性交的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生殖,正常的人插入射精却没有精子,怎么可能呢!那么判决书如何证明有插入行为而成为强奸呢?面对强奸案件的关键证据缺失,目前的一审判决明显武断而出现不可解释的错误。对法律、判决书的质疑,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天然权利,这样的质疑导致的司法在质疑当中前进,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质疑清楚的情况下,除非另有坚实证据说服我,我更加确认了我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我仍然希望有人给我更加正确的观点。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如果明知证据显示的事实是无罪,难道要我劝说当事人委屈地承认有罪支付赔偿,让他一辈子背负一个罪人的十字架吗?尤其是在根据报道和判决书的内容显示的证据面前,在我内心确信他无罪的情况下,我怎么能够违心地劝他认罪呢?如果他有罪,我会劝他认罪,一个人有罪而通过认罪诚心地接受法律的处罚也是维护社会正义。难道我们的法定职责难道就是向违法的权力体制妥协,在公诉人指控被告有罪,我也劝说当事人认罪,把证据显示的事实进行歪曲解释吗?我们的内心追求是什么?不再是公平正义,和为了自己的信念而坚强不屈,而是“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吗?无论是让被告人还是律师都放弃内心的追求真实的价值观,追求一个公平的审判,而去追求一个委曲求全吗“如果这样的话,今后取消律师辩护制度,公诉人控告,法院直接判决好了,还节省了当事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现代的控辩审制度归于灭亡。我们再想一下,如果我们中国人的性格都是这样的,那我们还不养成国民的亡国奴的性格吗?我始终认为,败了我们就再上诉,我就是不相信连最高法院都能够在这样的证据情况下如此判决!除非当事人自己放弃,我不会放弃对真理的追求!
那种上诉就一定会惨败难道不是类似于当年的抗战必亡论?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各级法院和法官都是放弃公正,不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呢?如果我们真的对各级法院丧失信心,那就什么都不要谈了,回家种红薯去吧。
我知道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显示权力而不是法律公正的案件相继出现,但我们仍然不能够相信这就是我们的未来。作为律师永远都不能够放弃对法律的确信和追求。如果当我们法律人都放弃了对法律的追求,我们的国家还有希望吗?!
法律追求的是对任何一人,无论他是达官贵人还是草根庶民,都有权力得到公平的审判,都有权力得到法律的公正。当所有的人都得到法律的公正的时候,法制社会才能够得以实现。
追求内心的确认和正义的理念,不放弃对法法律权威的希望和确信,应当不仅是我们律师的追求,也应当是全体国民的追求。
我个人认为,如果让我在这样的证据面前,劝说我的当事人认罪服法,相信法律不可能会有公正,法律仅仅是一种摆设,那就否定了我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否定了我一生所受到的主流的教育,否定了我所从事的职业,最终否定了我对法律的信仰。难道不是吗!所有加入律师行业的律师,不是都曾经宣誓忠实于法律的原则吗?
同时我还要说的就是,如果“确认一个错误的判决存在,那就是污染了水源的源头“,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一句话。违心地承认诬告的事实,将会更加鼓励这种犯罪行为。强奸案件常常是在私密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就确认女方的证言,那将会使以性为基础的敲诈犯罪成为常态存在。这是十分危险的!目前这样的案例已经很多了。
我想问一下有多少人希望我去劝说梦鸽认罪?
有趣的小知识---来自于百度关于强奸的定义: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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