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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院长:冤案基本与刑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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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9:3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高院院长:冤案基本与刑讯有关

2013年03月12日02:38    来源:新京报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提出了关于防范死刑错案的建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建议案,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齐奇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期间,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这些导致法院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齐奇还表示,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据媒体报道,1995年,浙江萧山发生两起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司机案件,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4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徒刑。去年12月,凶手被证明可能另有其人。目前,浙江高院已经立案复查。

  对话

  “追求百分之百破案率不切实际”

  新京报:你在建议里列举了死刑案件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有11种情况。

  齐奇: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误判,所以需要侦查机关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新京报:有时候为了取证,会有刑讯逼供,你怎么看?

  齐奇:客观上讲,警察和犯罪是对立的。在对立当中,嫌疑人尽管会抵赖否认,但他的人权仍要得到保障。可警察有时候也会情绪激动,会动粗,甚至刑讯逼供。尽管动粗后的确也获取口供破了一些案子,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的副作用,可能会屈打成招,铸成冤错。所以各国的法律对刑讯逼供都是持负面评价的,都是要制止的。

  新京报:为什么到现在杜绝不了?

  齐奇:过去有片面的讲法,所谓口供是证据之王,口供出来了,再根据口供找到一些证据来证实犯罪,似乎成本比较低。另外,警察常常面临尽快破案的压力,时间比较紧,到处去找痕迹、找遗留物很不容易。现在要求警察不要过于依赖口供,重在利用侦查及科技手段收集客观证据。口供也很重要,但必须是符合真相的。

  新京报:公安破案的压力来源于哪里?

  齐奇:比如说当地连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大案,公安的压力就会很大。破案的压力很大,有时候取证就可能发生误导,偏听偏信。

  过去有过一个口号,就是“命案必破”,这实际是一种理想化的目标,盲目追求百分之百的破案率是不切实际的。从法院角度来讲,对“命案必破”是持不赞成态度的,它不符合实事求是,能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破案率就很不错了。

  新京报: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问题,法院发现的难度大吗?

  齐奇:除了要移送能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要移送证明他可能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移送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就成了主观取舍客观证据。如果他们不移交,我们的发现难度就比较大了,因为没有移交的部分我们无法掌握。根本没有看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就可能会导致误判。

  “法院判无罪,公安检察有压力”

  新京报:出现错案怎么追究责任?

  齐奇:如果是我们的法官办错了,先要看他有没有故意隐瞒证据,有没有重大疏忽。如果有故意隐瞒和重大疏忽,是有很大责任的。如没有这种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主要是剖析教训,举一反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新京报:律师不是可以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吗?

  齐奇:如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律师会提供的,包括他认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但律师没有刑事侦查的手段,一般只能在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供帮助。

  新京报:是不是每个刑案都能请得起律师?

  齐奇:大部分请不起。近年来,浙江法院率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只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全部提供法律援助,仅去年就增加了一万多人的刑事辩护。

  过去,没有钱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比例很低,因为要提供各种材料,证明经济困难,很繁琐。后来我们跟司法厅商量,凡是家里还有点经济条件的,一定都会尽可能花钱请律师。如果不请,一般就是家里穷。后来,司法厅也很支持刑案的辩护援助。

  新京报:律师参与多了,不是让法官麻烦了吗?

  齐奇:是的,法官比较麻烦了。辩护人来了,开庭时间要长一些。但没有辩护人,刑事法庭上的控辩就是失衡的。有人说,刑事案件95%以上都是走走形式的,证据都基本在案,清清楚楚了,有没有辩护无所谓。

  我和法官讲,就算100个案子有99个在走程序走形式,只要逮住一个在证据上确实有问题的,甚至有可能冤错的,就很了不起,就是保护了人权。

  新京报:判无罪会有什么影响?

  齐奇: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发达国家,判无罪司空见惯。一直以来,从我们刑事诉讼的惯性看,如果法院判了无罪,社会上对检察院和公安可能会形成很大的压力,似乎就不得了了。其实,法院判检察院败诉,并不等于就是放纵了犯罪分子。

  这一次法庭上的证据没有完全套住你,以后再盯着,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最终还是会将其绳之以法,有这样的社会心态就好了。现在你只能对、不能错,卡着大家没有回旋余地了。

  “萧山案复查结论不会遥遥无期”

  新京报:萧山案中,没有直接判死刑,而是判了死缓,为什么不能“疑罪从无”?

  齐奇:从职业角度来看,当时杀害两个出租司机哪有不判死刑的,3个死刑全部改判死缓也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留有余地,如果这些人当时执行死刑了,现在可能更是无可挽回了。平心而论,当时的证据材料可能尚未达到“疑罪从无”的程度。

  新京报:他们的复查结论还要等多长时间?

  齐奇:我想这个案子不会遥遥无期,等待漫长的时间,不会的。媒体希望能够快一点,这个我理解。但是我也想跟媒体讲,认定犯罪要严谨,不能像运动式的打老虎,纠错也要严谨,也不要搞运动式的一哄而上。要给我们一点时间,我们是非常认真的。

  新京报:你觉得造成冤错案件有没有什么规律?

  齐奇: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最近,美国有一个检察官出了一本书,叫《冤案何以产生》,我们已经发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看了。

  新京报:你希望他们从这本书里学到什么?

  齐奇:这本书的作者把自己的检察官经历写成书来教育法律工作者,怎么样防止冤错,这里有很多规律。他总结了17个常犯的错误。比如说,不要以为只有有罪的人才会认罪,不要以为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不要以为错误的有罪判决都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

  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

  今年我又提出了关于加快放开企业间借贷的建议。去年央行给我一个答复,他们都承认了这个问题,但是还没有改过来,我这一次再来催促一下。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

  本版采写、摄影/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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