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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敏嫖宿案该不该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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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09:0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 题:卢玉敏嫖宿案该不该到此为止

    新华社记者丁永勋

    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一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一名未满14周岁女孩案备受质疑,焦点在于是否应以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与否给案件定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卢玉敏嫖宿案事实清楚,即被嫖宿女孩未满14周岁;法律规定明确,即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规定的“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宾县警方依据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以卢玉敏不知女孩未满14周岁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遗憾的是,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条司法解释曾引起很大争议,早已被暂缓实施。

    放着刑法明文规定不用,偏要找出被暂缓实施的司法解释,难道真的是宜宾县警方理解不了刑法条文么?如果是这样,那么又是什么让他们丧失了基本判断力?

    网民们的质疑有道理:如果都以是否“明知”为依据,那么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嫖客,还能有几个受到依法处理?这话当然不够准确,因为现实中毕竟不是所有嫖客都有资格让警方撇开法律规定去找司法解释的。

    保护未成年人,除了刑法这样普遍适用的法律,我国还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专门法律,说明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群体。各地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应从严不从宽、从重不从轻,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舆论对宜宾县警方现有处理结果提出质疑,是民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表现。卢玉敏嫖宿幼女案究竟该如何收场,宜宾县公安局的做法并非最终结果,上级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尽早拿出合法又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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