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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拟促当事人积极举证
2011年10月25日 08:10
来源:东方早报
■ 针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及时提供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 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据新华社电 前不久,发生在江苏南通的大巴车司机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案件中,大巴车司机殷红彬很幸运,因为车载监控系统所拍摄的录像,还了他的“清白”。
类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证据的重要性。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完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草案还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做出了设立小额诉讼、强化检察监督、裁判文书公开、加大惩处“老赖”等一系列修改,力求妥善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现实难题。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全部诉讼活动都在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因此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为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增加规定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及时提供证据,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做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法院不受理要给说法
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让一些群众有冤无处申。“现在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如不受理,仅做个口头告知,当事人就算不服也很难上诉,从而引发出很多矛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说。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但当事人因没有裁定书,故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强制执行不再先通知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另起诉讼逃避执行、假离婚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着不见……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
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此次民诉法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汤维建说:“通知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一个时间阶段和机会。但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针对这一弊端,此次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纳入检察监督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加强了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首先是增加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此外,草案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而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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