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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近亲可拒绝出庭作证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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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9: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告人近亲可拒绝出庭作证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2011年8月25日 07:21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源 选稿:杨洋



图片说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核心提示]
  
  东方网8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涉及修订的法律条文可能超过50条。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订,将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有重大突破,很多新的规定将入法典,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
  
  关键词:讯问
  
  全程录音或录像,防刑讯逼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更是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尽管如此,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预防和防止刑讯逼供也成为此次修改刑诉法的关键所在。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技术侦查
  
  特定人员秘密侦查,可作证据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键词:证人
  
  被告人近亲不必上庭作证
  
  与现行法律相比,此次审议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按照这条新规,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增加这一条规定,是考虑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有专家就此评论称,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不但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回归,而且符合法律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体现了情理法三者的统一。
  
  此外为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关键词:证据
  
  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
  
  草案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除此之外,草案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通过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
  
  草案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了举证的责任分配,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草案中,对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有较多体现。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草案中明确今后侦查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只有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草案对于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也进行了完善,规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关键词:财产追缴
  
  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可没收违法所得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的活动能量很大,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境内的财产好追缴,按照现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缴。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
  
  关键词:逮捕
  
  身份不明嫌疑人应予逮捕
  
  在现行的刑诉法中,对于实施逮捕的原则性规定为“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此次审议的刑诉法草案则将这原则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条件很笼统,没有一个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这次修改就是要通过细化标准,使侦查机关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运用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关键词:死刑复核
  
  复核死刑案件应讯问被告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此次审议的刑诉法草案,对于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草案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草案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专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于死刑适用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提供了保障。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一审、第二审的程序予以完善。对于第一审程序,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对于第二审程序,草案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发回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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