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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治:法官以什么理由判定政府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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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0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01-11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2010年12月23日第AA47版,作者:徐贲(作者系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原题:《法官以什么理由判定政府违宪》

12月13日,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法官亨利·赫德森在判决书中宣布,奥巴马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中有关强制公民购买医疗保险的条款违反宪法。这是联邦法院首次裁定医改关键条款违宪,也是医改法案签署生效以来遭遇的首个重大挫折。赫德森是由前总统乔治·布什任命的法官,赫德森本人表示,他所作出的判决针对的不是民主党政府的医疗保险改革法案,而是违宪,因为他的判决只涉及政府医保改革法案中的一条,即政府强制公民购买医疗保险。

赫德森的判决说:“个人从私营医保提供者那里购买或不购买医疗保险,是美国宪法有史以来所规定的政府权力之外的事情”。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强迫公民必须购买商品的权力,不购买是一种“无行动”(non-action),由于法律不能因为公民无行动而惩罚他们,所以政府强制公民购买医疗保险是违宪的。

美国人在重大问题上的争执最终都会归结到如何解释宪法,宪法是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准绳,也是学校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小学生、中学生对宪法和宪法的产生历史都已经具有相当的了解。

但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宪法,却是因事而异的。例如,华盛顿当总统的时候,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建议设立美国国家银行,但国务卿杰弗逊则反对这么做,双方都是以宪法为依据。杰弗逊说,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有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力,所以这么做是违宪的。汉密尔顿回答说,宪法给予国会管制金钱的权力,而行使这个权力时,必须有银行这个机构,所以设立银行的权力,早已包含在宪法里面了。

在这个争执中,杰弗逊对宪法所做的是狭义的介绍,而汉密尔顿所做的则是广义的解释。怎么解决这个争执呢?不是由总统华盛顿出来拍脑袋说了算,而是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这就是分权的作用。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是马歇尔(JohnMarshall),他对宪法采取了广义的解释,因此增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杰弗逊非常不满意,但也无能为力。

在美国,宪法至高无上,但并不是僵化的教条,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有弹性的,这就使得宪法可以不断适应新环境、新发展、新情况。直到今天,美国宪法没有基本的修改,只增加了20多条修正案,宪法的稳定性保障了宪法的权威,也保障了美国民主制度的高度稳定和有效传承。

奥巴马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法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强大的反对,正如赫德森在判决书中所表明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有全民医保,而在于愿不愿意看到一个权力不断加强的中央政府。赫德森所做的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宪法解释,那就是,凡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力,都不是政府可以合法行使的权力,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替公民做购买商品决定的权力,所以它不能这么做。

不能以当年杰弗逊与汉密尔顿的争论为先例,得出这样的推论:任何一个对宪法的狭义解释都必定会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广义解释。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的权利,按照宪法条文要求这些权利,是狭义解释,很难设想有谁能用广义解释,把这些权利解释成政府可以剥夺这些权利。对宪法狭义解释的反解释往往是不能预先设定的。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对赫德森的狭义宪法解释会有什么说法,现在无法预测。

美国人对政府的政策提出异议,或者对公共问题有争论或分歧,要陈述自己的理由,最终的根据必须是宪法。美国人熟悉宪法,是从小培养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宪法文化。在中学里,常有关于社会问题的辩论,大学生写作也常讨论公共议题,如歌词里是否可以有“杀警察”、公民是否可以拥有武器,辩着辩着,写着写着,就涉及到对宪法第一和第二修正案的解释了。这次法官赫德森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奥巴马政府强制购买医保不合法,再次体现了美国人的宪法意识。但是,他毕竟不是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所以,有媒体估计,美国司法部很可能就此提起上诉,最终将由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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