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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日东海争议需跨越三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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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22:3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05月11日

 近期,中日两国针对东海问题的争议复起,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例如,日本宣称5月3日中国海监船只在日本的东海“专属经济区”跟踪了海上保安厅的测量船,影响了日本所谓的测量活动。对此,日本外长冈田强调指出,中国海监船只跟踪活动发生在“中间线”以东,而“中间线”以东属于日本划定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并称其侵犯了日本的主权。日本《产经新闻》甚至扬言,日本政府应强硬应对中国的跟踪活动,包括派遣海上自卫队保护测量活动、撤回日本驻华大使等。这些事态使刚有起色的中日关系面临考验。为此,有必要阐释中国海监跟踪日本调查船舶的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及其具体的对策。

  实际上,日本海上保安厅测量船舶的活动范围虽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海域,但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一直以来未被中国政府认可。最主要的原因为此“中间线”是以主权存在争议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列屿)为基点划定的。所以,无法让中国政府接受。在中日两国未就东海划界最终缔结协议的情形下,日本在东海的任何单方面的活动,包括针对海底的测量活动,势必引起中国的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东海划界问题未决,这种对立的事态势必会继续发生,所以,必须用一种客观而冷静的态度去应对和处置。

  笔者认为,合理解决中日之间关于东海问题(海域划界、资源开发和钓鱼岛列屿问题)的争议,需要跨越以下几个障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第一,“中间线”的非法性。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日未能就海域划界达成协议的主要障碍之一为,日本试图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划界的起始工作线。但正如上述言及的那样,这条以钓鱼岛列屿为基点划定的“中间线”是无法让中国政府承认和接受的。除非日本对此“中间线”进行调整,否则不存在谈判和妥协的基础,也就无法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尽管国际社会针对海域的划界存在用中间线划界的案例,但这种中间线必须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就不能作为海域划界的起始工作线。

  第二,消除《原则共识》分歧。为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领导人让东海变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政治意愿,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妥协,即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但迄今《原则共识》仍未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包括5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日就东海油气田问题举行的司长级磋商中也未达成实质性的成果。主要原因为《原则共识》是一个临时的、过渡性的安排措施,是一个政治性质的意愿,尤其是双方针对东海问题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并未消除,即政治意愿无法消弭法律对立。特别是两国针对《原则共识》的内容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关键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是否需要同时推进;二是在日本企业申请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活动前,中方是否可继续进行单独开发。从《原则共识》的内容来看,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不同的,并不需要同时进行的;且在日本企业申请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活动前,中国可继续实施单独开发,因为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是不存在争议的。所以,要使东海问题得到合理解决,需要对《原则共识》进行正确的宣传和解释,避免产生误解,并出现不利情况。鉴于中日两国均为能源资源消费和进口大国,两国在能源资源上的合作十分必要,在推进《原则共识》方面两国都有意愿,为此,日本企业可申请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活动,或两国可在《原则共识》中的共同开发区域选定一块海域实施联合勘探活动,以推进《原则共识》的发展,消除两国之间存在的误会。

  第三,继续就东海划界举行磋商。中日两国在东海发生的跟踪活动源于争议海域未得到统一所致。避免发生这种情况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为,两国继续就东海划界问题举行磋商。在东海划界谈判中,我国应坚持以下几点,主要为:坚持大陆架的基础为自然延伸,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钓鱼岛列屿基本处于中日之间的中间位置,又无人居住,且主权存在争议,可以忽视其在划界中的效力,采用东海划界和钓鱼岛列屿分开解决的方式,并要求日方就钓鱼岛列屿问题表态;如果谈判无法解决东海问题,可建议让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另外,为防止在东海发生危险或不测事态,建议在中日两国的海军部门之间构建海上安全预防机制、在执法部门之间构筑热线联络机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撞和事故。而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防务方面的交流协定是利于构建海上安全预防机制的;在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重要的是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的职权,即应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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