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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被判死刑英毒贩为何没被定为"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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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0:2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31日
          偷带四千多克海洛因入境中国的英籍毒贩阿克毛二十九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被注射执行死刑,判决前辩护律师及英国政府一直以“阿克毛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对其网开一面。对于中国司法机关为何最终认定阿克毛没有精神病,北京刑法专家三十日做出了详细解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介绍,根据中国现行法律,鉴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两项标准,其一是心理标准,指当事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本质;其二是医学标准,精神分裂症等严重心理疾病在此标准之内。

  “中国精神病司法鉴定有自己的标准,一般人认为的人格变态、人格异常、精神偏执等不正常行为都不符合标准,不能据此认定嫌犯患有精神病而免去他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屈学武说。

  阿克毛被处以死刑前,其辩护律师一直申诉他患有妄想症,是被黑帮诱骗才携毒进入中国。中国最高法院在复核终结案件后发布的公告证实,英国官员及某缓刑组织曾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公告同时表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申请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当申请人提出说明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依据,法院方可据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在阿克毛贩毒案中,法院审查认为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因此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条件。

  屈学武解释,有条件地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出于现实考虑。因为现在大量嫌犯、特别是面临死刑判决的嫌犯几乎都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显然有人想通过冒充精神病病人来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审判机关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不可能不加甄别一律接受。

  “中国司法机关发布的公告表明,被处以死刑的阿克毛连怀疑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就更逞论用患有精神病的理由为他开罪,因此英国政府针对阿克毛没有进行过精神病鉴定的指责毫无道理。”屈学武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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