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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返回付餐费,无声契约的有声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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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3 10:50: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邓文龙 于 2017-8-13 10:51 编辑

地震后返回付餐费,无声契约的有声坚守

2017年08月13日09:38   澎湃新闻

  原标题:地震后返回付餐费,无声契约的有声坚守

  作者: 马晓敏

  大难面前商家不强求消费者买单,是商家的慈悲与信任;危难过后消费者自觉返回买单,是消费者的诚信与回馈。



九寨沟地震丨震时忙着逃生未付餐费,震后不少顾客返回结账九寨沟地震丨震时忙着逃生未付餐费,震后不少顾客返回结账

  九寨沟地震当晚,西安震感强烈。西安一购物中心餐饮区许多人因急于逃离,未顾上付就餐费,商家损失高达6万余元。但在地震结束当晚和次日,陆续有人返还餐厅买单,感动了餐厅老板,也成为灾难新闻里一股让人感动的暖流。

  从情感角度说,地震面前,消费者为了自身安全选择第一时间逃离而顾不上买单,是生命个体的本能反应,无可指责。商家损失再大,想必也是明白这一点的,因为任何时候,商业利润也远不及生命安全来得重要。从报道里,我们也能感受到商家们的理解和宽容。

  但从理与法的角度来说,危机解除后那些已回归安全却未返回餐厅买单的顾客,其行为就欠妥了。

  于理,你消费了商家的餐饮和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市场经济行为和秩序的起码准则与要求,消费者理应遵守。

  于法,就餐却未支付商家报酬,往严重了说,跟吃“霸王餐”并无本质区别,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家可以据此维权,侵权方或将面临拘留并罚款的惩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再者,顾客点了餐,就相当于与商家签订了合同,法律效力同步产生。在上菜、用餐及享受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合同已经开始生效履行,商家有提供餐饮及服务的义务,同时也具有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的权利。即便餐饮和服务半途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用餐合同履行部分仍然生效,意味着消费者买单付费的义务仍旧存在。

  此次事件的特殊,在于消费者未买单的原因是地震这样无法预料又极大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这固然让人对这些消费者多了几分理解,但实事求是地说,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紧急情况下商家就该无偿承担所有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付款的义务并不因地震而消失,顶多只是可以延迟到消费者确保自身安全之后履行而已。

  我们当然可以善意地猜测,很多消费者是在惊魂暂定后还没来得及想到履行自己的买单义务,但恐怕也无法排除其中有人故意为之,毕竟餐厅老板无法一一联系就餐者要求其返回买单。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格外感动于那些主动返回买单者。他们的身影,折射的不只是一份良知、一种文明自觉,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契约精神的秉持,一份法律意识的恪守。

  大难面前商家不强求消费者买单,是商家的慈悲与信任;危难过后消费者自觉返回买单,是消费者的诚信与回馈。这种无监管下的理性、无强制下的自觉,是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缩影,更是法治社会下契约精神增强、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彰显。

文章关键词: 地震 餐费 商家 契约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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