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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深度解剖:谣言与真相齐飞 舆论共司法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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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09:4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论坛】李某某案深度解剖:谣言与真相齐飞 舆论共司法两难

发表于:2013-09-19 16:36:44

作者:正义之声2013

谣言与真相齐飞   舆论共司法两难

一起普通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半年多过去了,迟迟不判。给人的感觉是水越来越深。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会像本案一样,完全是一边倒的喊打喊杀。本案的确存在极为恶劣的舆论操控。李某某案最为蹊跷的是,在每一个关键的节点上都会有各种貌似专业仿真程度颇高的所谓真相出笼,对梦鸽和李家进行恶意攻击,误导公众,煽动仇官、仇富、仇名人的社会对立情绪,进而将李及李家打入十八层地狱,让一切假象都顺理成章地成为事实和真理。
目前为止,声音变得相对理性,有所争论,这才是正常的舆论状态。由于是不公开审理,许多事实都不公开,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对等,这给每个人只是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来断章取义提供了机会。经常会看到,同一个事实多种版本,不知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一直关注这个案子,但不敢出声,因为网上只要是说一点正直的言论,立即被骂的狗血喷头。我希望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是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不希望舆论去干预司法,同时也反对司法利用舆论。希望本案的审判能成为公正司法的典范。
首先申明,我并不喜欢李某某这个孩子,个人认为他的父母在教育过程中有过错。但是,在是非问题上每个正直的人心中要有正义,否则国家正义无从谈起。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永远缺席。
一、是涉嫌强奸?还是涉嫌嫖娼(聚众淫乱)?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时间前后长达8个小时,但最重要的是发生在湖北大厦酒店的一个半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本人赞成,即使是妓女也不能强奸(违背她的意志),所以前面发生了什么只能在量刑轻重上起作用。再梳理简化为两个问题:如何进入8915房间?房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1、是主动进入房间?还是被迫进入房间?
  原先陈述:处于醉酒状态,被嫌疑人拖拽、揪头发、殴打,被迫进入房间。
京华时报报道:“李某某驾车到湖北大厦开房。李某某和一人到前台开房,称喝多了,睡会儿觉,开了一个8小时的钟点房。但杨女士等人,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看来李某某对湖北大厦很熟)(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2013-07-28《媒体核实网传“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多处细节》)
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
从监控录像看,被害人进门时遇到保安员、收银员时,她是低头稳步走过。完全是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而且大堂还有收银员在。
电梯内录像:不是李某某的手抓着所谓被害人的手,因为李某某的手指是伸直的,可以做物理实验,伸直的手能抓东西吗?录像显示是所谓被害人的手抓着李某某的腹部。而且其后女方似乎用手摸着李某某的腹部。
最后通过走廊进入8915房间时,被害人完全是自主行走,自愿进屋,没人威胁,没人恐吓,没人拖拽,没人推搡。
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谢某某2月23日证实:他们给未成年被告人办理入住和登记等,均没有发现任何反常现象。该证实不支持起诉书所认定的“强行带入”。
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夏某某2月23日证实:曾为未成年被告人办理退房手续、退押金等,对该批男、女客人进出没看到任何反常现象。
湖北大厦保安员夏某某3月14日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是正常进入宾馆,与证人距离仅五米左右,没有任何反常,证人还认为互相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呢。(陈枢律师,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
结论:如果是原先处于醉酒状态,被嫌疑人拖拽、揪头发、殴打,被迫进入房间。强奸罪成立。如果录相是真的,有涉嫌嫖娼(聚众淫乱)嫌疑。
2、8915房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告方:
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原告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
报案时坚称自己是处女,一直坚持被奸流血。
五人均发生了关系,没带套,并且射精了。
身体上有伤。
田参军律师: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被害人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同样遭受殴打和辱骂。李某某先命令被害人杨某某自己脱衣服,见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动,就指示王某收拾收拾被害人杨某某。王某随即连踹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四脚。比如魏某某(大)2月22日供述,“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说开始吧,赶紧脱,杨某某不脱,李某某对王某说,兄弟上,王某拽着杨某某的头发将她拉到卫生间和单人大床之间的夹缝,杨某某蹲在地上,王某踹杨某某的头,杨某某就哭了。”
被告方:
兰和律师:所谓四名被告人认罪是人为的讹传。本案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参与嫖娼都表示认错道歉,但没有人承认强奸。确实有四名律师当庭替被告人认罪,做罪轻辩护,并有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拿十万赔偿所谓被害人。这些情况是存在的。特别强调的是,成年被告人王某,自始至终不认罪,但他的辩护律师却当庭表示已给他做了很多思想工作让他认罪以减轻刑罚,并动员其父写信规劝其认罪,但王当庭回击,其父并未给他写信。
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清晨7点26分,一行人从酒店客房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左右,李某某一行人离开酒店,镜头显示,其时杨某某是由王某扶着离开。
湖北大厦离房服务员赵某某2月23日证实:在房间内没发现有血迹,只是厕所里有一小块卫生纸。
客观物证:
(1)现场检测。经办案机关以公(京)勘(2013)k1101080000002013020214号《现场勘验笔录》确认“对外围现场勘查后,无异常发现”。证明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没有任何搏斗或痕迹等异常现象。并非强奸案现场。
(2)DNA检测。公安机关的DNA物证鉴定结论: 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1058-WZ105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除王某、魏某某以外,DNA检测精斑的结果:“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衣物检测。对所谓被害人全部衣裤的勘验检测:对所谓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4)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郭某某2月23日证实:2月17日7.20几分时,证人郭某某进8915房间查房,当时还有一名被告人王某在房间内没走,与其进行了简短交谈。郭某某当场进入房间查房验看,证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单,没发现有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的痕迹,厕所无杂物。证明所谓被害人陈述其处女膜破裂,床单上沾染了血迹完全是一派谎言,是在报假案,足以证明8915房间根本不是强奸案现场。(陈枢律师,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
(5)脸上伤是新伤?旧伤?公诉方认为是旧伤,被告方认为是新伤。存疑。
(6)是否收了2000元钱。原告方说支付了,被告开始说没收,后来说钱包中多了三四百元。
结论:
(1)关于伤痕。如果脸上伤是是旧伤,涉嫌强奸。如果是新伤,涉嫌嫖娼(聚众淫乱)。应召集权威法医进行论证。
(2)现场检测。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如果有何搏斗痕迹、现场凌乱,则涉嫌强奸。如果没有任何搏斗或痕迹等异常现象,则并非强奸案现场。
(3)衣物检测。如果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有任何撕脱破损现象,则存在暴力行为,涉嫌强奸。如没有任何撕脱破损,则强奸存疑。
(4)DNA检测。证明王某、魏某某与原告方发生了性关系。其他三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有人说被告人戴套或没射精,所以没留下痕迹,纯粹是意淫,已为原告所否定,而且只要上了,一定会留下其他痕迹。
(5)原被告如何离开。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清晨7点26分,一行人从酒店客房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左右,李某某一行人离开酒店,镜头显示,其时杨某某是由王某扶着离开。(凤凰网:曝李天一案监控视频 宾馆还原轮奸案全过程)。
如果原告先行离开,被告后离开,且衣冠不整,走路不稳,则涉嫌强。或原被告一起离开,被告被原告绑架,则涉嫌强奸。现在是由王某扶着离开,强奸难以判定。
(6)关于报案时间。如果原告一旦自由立即报案强奸,则涉嫌强奸,三天后报案强奸存疑。
综上所述,由于案发现场无监控设备,所以目前来看,既有物证,也有人证。鉴于本案争议较大,物证应优先于人证。
客观证据方面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因此只能存疑问,本着疑案从无的原则,应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本案证言不足为凭。这是因为原告有太多的谎言,很难证明哪句是真,哪句是假?而其他被告面临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生罪与死罪,利害关系最重大,最直接,顾虑和想法也最多,变化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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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0 09:47:12 | 只看该作者
公众需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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