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楼主 |
发表于 2013-9-28 14:46:59
|
只看该作者
李某某案6位当事人口供全曝光:李某某曾承认嫖娼(2)
“我走的时候没有和杨某某说”
凌晨4时21分左右,杨某某出现在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大厅的监控视频里。跟她一起步入大厅,在一个拥有环形座椅的桌边坐下的是5名被告人以及张伟、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杨某某坐定后随即趴在桌上。9分钟后,她起身离开,走出金鼎轩。据其对警方称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厕所。
4点46分,在与邻座客人发生一场持续3分钟的口角与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率先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经理张伟跟在其后离去,杨某某亦起身背起小包、在这行人中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她脚上约十厘米高的高跟鞋在视频中格外醒目。
在9月7日李家律师在北京召开的该案专家论证会上,一位专家对于杨某某彼时的步态提出质疑,“穿这么高的高跟鞋,但杨某某的所有步态,都是非常稳定,这只能说她只是醉到可能有点不舒服,但是肯定到不了不能辨认这个程度”,“在夜宵饭馆等待进餐时,杨的醉酒状态就不翼而飞了。”
这群在金鼎轩未能吃上夜宵的年轻人分别驾驶三辆车回到李某某所居住的人济山庄的地下车库。张伟也在此地乘坐李某的黑色皇冠离去。
因无视频资料为证,地下车库所发生的情节,成为后来原被告方争论的焦点。5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在此处矛盾重重。
13-2月19日晚张伟在报警时以证人身份向警方称,在地下车库,“下车后我看到杨某某蹲在地上抱着头,我感觉她像是酒劲上来了,这时候李某过来跟我说他要回家了,问我跟不跟他一起走,我就说要送杨某某回家,李某某就过来说待会他会负责把杨某某送回去,我当时也很困就没多想,跟着李某的车就走了”。
张伟还对警方称,“李某某跟我说由他送杨某某回去的时候,杨某某离我们有八九米,应该是听不见我们说话,我走的时候也没有和杨某某说。”
但张伟在后来公开发布的自述中却说,杨某某对他的离去是知情的,“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应我说会送杨女士回去。”
据李某某的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称,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的保安证实,张伟在离开车库前,曾与杨某某站着谈话,“可以看出,杨某某并非对酒吧领班张伟的离去不知情。”
那个晚上的聚会并未戛然而止,李某某将他的奔驰停在了车库,与王某、张某某以及受害人杨某某坐上了大魏驾驶的Q7的后座,小魏也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Q7在夜色中离开车库。
从“没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几个嘴巴”
李某某被控在从地下车库出发辗转到湖北大厦的车上殴打了杨某某。杨某某在对警方报案时供述,她在发现酒吧领班张伟离开后,“就不停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踢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而在2月22日凌晨2点半至5点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改口称,“我和张某某、王某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是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5时58分,视频显示,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关于电梯里的情节,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显得更为混乱。
杨某某对警方的陈述为:“(到了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进一个房间,具体怎么进的房间我也记不清了。”杨某某在对警方的另一次询问中也称,对于在电梯里有没有被人打,“我记不清了。”
而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在3月7日对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称,“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但是,在本报记者事后观看的电梯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李某某所描述的这些情景。视频显示的是,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李某某这个动作是否应该认定为打人,迄今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间也有分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