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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鸳鸯签订“情人协议” 异想天开欲做公证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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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0:5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04月30日 06:45 来源:扬子晚报
合同主要内容

  ●没有工作时间

  ●没有工作纪律

  ●月薪3000

  ●独立公寓高额保险

  ●此待遇享受到终老

  日前,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他们拿着一份“雇用合同”来到扬州市维扬区公证处,希望通过公证,来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细心的公证员发现了蹊跷:原来这竟是一份经过包装的“情人协议”,一旦公证通过,则意味着两人间的不道德行为合法化。假象得以戳穿,公证员断然拒绝了这出“闹剧”。让人意外的是,遭拒后,男女双方都显得极为失望。

  一份丰厚的“雇用合同”

  前不久,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来到扬州市维扬公证处,要求办理“合同公证”。

  表面上看,这很像是一份“雇用合同”;但蹊跷的是,合同上非但没有工作时间、条件、奖惩、纪律等常见条款,女孩反而能得到非常丰厚的报酬,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还可以享受优越的住宿,有自己独立的一套公寓还有高额的商业保险,这些待遇一直享受到终老。

  这份“非常规”的“雇用合同”很可疑。在公证员再三追问下,女子道出了隐情。

  一场荒唐的婚外恋

  原来,女孩子名叫刘茜(化名),和中年男子本是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前,该男子告诉她,他已经离婚了。刘茜很爱该男子,一直盼望着披上婚纱,跟男友走进婚姻的殿堂。可后来发现,对方一直在骗她,他有自己的家庭。特别是今年,男友向她摊了牌:只想保持现有关系,不可能跟现在的妻子离婚,也不可能给她什么名分。刘茜发现男友不可能为了她放弃自己原有的家庭时,提出要给她一份永恒的生活保障,并拟了份所谓的“雇用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效力”,双方都同意要为这份合同进行公证。

  “你情我愿”也不行

  遭到公证员的拒绝后,男女双方非常失望,他们认为这是双方“你情我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一个证明而已,并不涉及到其他的利益关系,为什么不能给办理公证。

  公证人员表示,像这样的“雇用协议”,其实就是“情人合同”,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绝不盲目保护这样的行为。何况,《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旦公证,就背离了法律的立法宗旨。

  在一般公众心目中,“情人”、“二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社会不正常的情感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情人之间用法律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自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通讯员 朱一羽 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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