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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反贪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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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8:3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朱元璋反贪创了不少纪录:措施最严、力度最大、刑罚最酷、杀人最多、历时最长……

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官府的敲诈勒索,对贪官污吏充满刻骨仇恨。他认为元朝“以宽纵失天下”,登皇帝位后在全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反贪运动。他亲自编定反贪重典《明大诰》,又令人编写《醒贪简要录》,务求铲除所有贪官污吏。

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朱元璋反贪取得一定的成果,使当时的政治比较清明。但由于用刑太滥、求治过急,朱元璋冤枉了不少人,甚至连一些廉吏也成了反贪运动的牺牲品,可谓矫枉过正。

朱元璋反贪启示录

提醒功臣管束家僮

告诫官吏勿扰百姓

元朝末期,蒙古统治者生活奢侈,放纵各级官吏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当时贪官敛财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

朱元璋亲眼目睹元朝贪官污吏欺压百姓,所以对这些人特别痛恨,他也深知元朝之所以失去天下,其主要原因是吏治腐败。他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驯至沦亡,失在纵驰。”有鉴于此,朱元璋从当上农民起义军领袖开始,就采用严厉手段打击贪官污吏。

元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朱元璋攻下集庆路(今南京),入城后他召集官吏父老,对他们说:“元失其政,所在纷扰,今我之来,为民除乱耳。旧政有不便者,吾除之,吏毋贪暴殃吾民。”明确表态要革除元朝弊政。元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他对李善长等人说:“建国之初,首在正纲纪。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动。今将相大臣,宜以为鉴,协心图治,毋苟且因循,取充位而已。”同年四月,朱元璋听说有功臣家僮仗势凌人,便把徐达、常遇春等人召来,对他们说:“尔等从我起身艰难,成此功勋,匪朝夕所致。比闻尔等所畜家僮,乃有恃势骄恣,逾越礼法。小人无忌,不早惩治,它日或生衅隙,宁不为其所累,宜速去之。”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登上皇帝宝座,天下府、州、县官来朝,在临走前,朱元璋告诫他们:“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惟廉者能约己而爱人,贪者必朘人以肥己。况人有才敏者或昵于私,善柔者或昧于欲,皆不廉致之也,尔等宜戒之。”

亲自编定反贪重典

大力推行普法教育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贪污腐败,朱元璋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职责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律令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在称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颁行天下,律令共285条。又命儒臣对律令进行“直解”,使人人知晓。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赃者罪勿贷。”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颁行《大明律》,共606条。

然而,《大明律》颁行后效果并不明显,犯法者越来越多。朱元璋很恼火,他说:“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决定用重典治贪,“乃令采缉官民过犯”,亲自编定《明大诰》,共十个条目:一是“揽纳户”;二是“安保过付”;三是“诡寄田粮”;四是“民人经该不解物”;五是“洒派抛荒田土”;六是“倚法为奸”;七是“空引偷军”;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长解卖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至抄札。书成之后,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监狱中的囚犯如能熟读《明大诰》则罪减一等。

由于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不久,朱元璋将《明大诰》扩为三编,“立法务为严峻,而于赃吏尤重绳之”。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条。

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令人编《醒贪简要录》颁布天下,规定官吏贪赃银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并把皮剥下来,填塞以稻草和石灰,挂在官府案桌旁,以警示继任官吏不要重蹈覆辙,这就是朱元璋发明的“剥皮揎草”酷刑。他还下令百姓不分贵贱,皆可直接到京城告发地方官吏的贪污罪行,地方官吏不准拦阻。通过实施这些严厉的措施,对贪官污吏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 本帖最后由 步天涵谷 于 2011-7-15 18: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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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18:39:53 | 只看该作者
惩治贪官从不手软

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朱元璋在位期间亲自处理了很多贪污案,杀贪官无数。其中最骇人听闻的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朝规定,户部每年岁终应对各府、州、县所上收支账簿进行审计,各地方官府每年派官吏到户部上报财政收支情况,经户部审核无误后,才准许报销。因很多地方远离京城,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各地负责上报收支情况的官吏都习惯带着预先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到户部,如遇驳回即改正。这种“先署印而后书”的上报方式本是明初惯例,“有司相沿莫之正”,一些户部官员与地方官府勾结,利用这些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填上虚假支出数据,趁机侵吞钱粮,中饱私囊。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这一情况后,“以为欺罔”,马上下令查办。将各地官府管印的官吏全部处死,副官打百棍充军边疆,凡署名者均抓捕入狱。此案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入狱和充军边疆者不计其数。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郭桓是户部侍郎,他和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相互勾结,组成贪污团伙,盗官粮700余万石,洪武十八年案发后,朱元璋“敕法司拷讯供词”,发现郭桓等人除贪污公粮外,还侵吞了大量国库物资,折合粮食达2400万石。通过进一步追查,六部一些官员和很多地方官也牵连其中,朱元璋将主犯统统处死,受牵连入狱者达数万人。

朱元璋恨不得杀尽天下贪官,他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只要是贪污,不管涉案者官有多高,朱元璋处理时都不会心慈手软。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刑部尚书开济接受一死囚家人贿赂,令郎中仇衍为其开脱死罪。他还勒索其他罪囚家人钱物,并导致一家20口人全部自杀的悲剧。他的不法行为被一狱官告发,开济和刑部侍郎王希哲、刑部主事王叔征把该狱官抓起来,杀人灭口。此事被监察御史陶垕仲发现并上报朱元璋,朱元璋大怒,将开济、王希哲、仇衍等人处死。

功臣犯法严惩不贷

朱亮祖父子同日死

即使是开国功臣,如果有不法行为,朱元璋也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勇悍善战,立下许多战功。但此人不学无术,在奉诏出镇广东时“所为多不法”。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番禺知县道同把当地一个土豪抓起来,其他土豪行贿朱亮祖,请求他把被抓的土豪放了。朱亮祖宴请道同,要求道同释放土豪。道同厉声说:“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朱亮祖说不动道同,竟亲自把土豪放了。朱亮祖还纳富民罗氏女为妾,罗氏兄弟怙势为奸,被道同抓起来,朱亮祖又把他们放了。道同愤愤不平,上奏揭发朱亮祖的不法行为,其奏未至京城,而朱亮祖弹劾他对上司无礼的奏章先到,朱元璋不知内情,派使者诛杀道同。后来见到道同的奏章,才了解真实情况。他觉得道同职位低下,敢揭发大臣不法之事,一定是骨鲠之臣,便派使者赦免道同。但后派的使者到达番禺时道同已被杀。朱元璋对朱亮祖诬奏道同非常不满,气愤异常,马上召朱亮祖与其子朱暹进京,用皮鞭把朱亮祖父子打死。

在用重典惩治贪官的同时,朱元璋还大力表彰反贪功臣和奖励举报。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奸吏至死”,朱元璋赐玺书嘉奖。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七月,苏州知府王观“治奸吏至死”,朱元璋派使者前往慰劳。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把贪官顾英绑至京师面奏,朱元璋当即予以重赏,并警告地方官吏不得对陈寿六等人打击报复。

求治太急用刑太滥

不重证据伤及无辜

朱元璋鉴于元末吏治纵驰,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严刑惩治贪官。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滥、不重证据,使许多无辜者受牵连甚至丧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实不少,官府掌印者并非人人都贪赃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后书”是明初惯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郑士利所说的:“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闻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

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俭朴,“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为治以德化为本,政绩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见。后被人诬陷入狱,即将出狱时适逢空印案发生,因受牵连再次被捕入狱,结果死于狱中。郑士利之兄郑士元在地方当官,但并非掌印者,结果也受杖刑并被发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于受到刑讯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无来往的官员也说成是同党,朱元璋不管有没有证据,统统格杀勿论,使许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中,“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种种酷刑花样百出。又特设“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可谓亘古未有。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姚润、王谟拒绝官府的聘用,结果都被杀头抄家。朱元璋这种一味杀戮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反贪的范围,难怪后人把他视为暴君。

刘基曾劝朱元璋用法不要太严峻,他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平遥县训导叶伯巨应诏上书时,也说朱元璋有三件事处理得太过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没有接受他们的意见。

礼乐为先刑政为辅

乱世平世用刑有别

其实,朱元璋也知道仅靠严刑峻法并不能根治官吏贪腐,更不能成就“尧舜之治”。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与大臣讨论刑罚,御史中丞陈宁认为:“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朱元璋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说:“不然,法重则刑滥,吏察则政苛。钳制下民而犯者必众;拘索下情而巧伪必滋。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则民无所措手足矣。朕闻帝王平刑缓狱而天下服从,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可见朱元璋在洪武初年主张“平刑缓狱”治天下,反对用严刑峻法钳制下民,对推行苛政的“察吏”尤其反感。当然,朱元璋这段话主要是针对治民而言的。

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朱元璋对群臣说:“治天下礼乐为先。或言有礼乐不可无刑政,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苟徒务刑政,虽有威严之政,必无和平之风。故礼乐者治民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也。”明确提出礼乐为先,刑政为辅的治国理念。

朱元璋御下严峻,用重典治贪,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一天,他对桂彦良说:“法数行而辄犯,奈何?”桂彦良回答说:“用德则逸,用法则劳。”这句话被朱元璋视为至理名言。

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朱元璋已是70岁的老人,他最后一次修改律令,颁布《大明律诰》。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将《明大诰》一些条目附载于《大明律》之后,“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将重典改为“轻典”。朱元璋还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除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摄要附于律文各条下。”

史书称,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时权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颁布《大明律诰》,主要是为继承者皇太孙朱允炆着想。他还对朱允炆说出了用重典治国的原因:“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这句话表明朱元璋认为自己通过数十年的努力,惩治贪官污吏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继任者将面临“平世”,没有必要像他那样继续推行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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