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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指望测谎仪扶起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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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6:0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别指望测谎仪扶起人心

作者:舒锐

发布时间:2014-02-13 09:12:31

  “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想扶都扶不起来了。”还记得马年春晚小品《扶不扶》吗?尤其是结尾这句话,更是令人深思。郑州就曾发生过一起真实版“扶不扶”的案例,因没有直接证据,纠纷陷入死局。一方说被撞,另一方说是做好事遭讹诈。昨日,记者从郑州二七法院了解到,法院经过庭前质询后,同意给双方做测谎鉴定,目前该测谎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法院择日审理此案。业内人士说,科技充当“判官”,这在河南省民事案件审理中还不多见。(14-2月11日《大河报》)

  在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要还原客观真相确非易事,这使得案子陷入僵局。其实,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厘清双方责任并非难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伤者拿不出证据,他人就无需承担责任。

  当地法院并没有简单地运用举证责任作出判断,而是在一方申请、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了测谎鉴定,这体现出当地法院负责任的初衷,这种办案态度值得肯定。然而,笔者以为各方对这份鉴定不宜寄予过多期望,测谎仪更难以承担扶起人心之重。

  在现行法律中,测谎结论并非法定证据。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时会借助测谎仪询问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定案、审判的证据,它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搜集证据、突破案情的思路。而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中,对此更是极少使用,也只是起到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作用。

  之所以法律慎用测谎仪,一方面在于测谎仪也有“撒谎”的时候,其能否发挥预期作用,跟测试的外部环境、被测试者个体状态、测试师水平以及问题设计都密切相关,更比之DNA测试等其他科学证据,成功概率要低很多。另一方面也在于,即使身临其境者也可能对事发状况有着错误认识。测出其未说谎不意味着他主观认为的就是客观准确的。

  虽然测谎仪在一些案件中,曾经起到过威慑作用,一些理亏者因为对方提出测谎,出于心虚主动“坦白”。可就本案而言,如果撒谎者在测谎仪的压力下主动承认错误,自然皆大欢喜。但显然可能存在至少两种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形。

  一是双方在主观上都着实认为自己所述是真实的,并且都通过了测谎仪。这将陷入另一个尴尬局面。二是撒谎者心理素质好,诚实者心理素质差,结果撒谎者比诚实者显得还要诚实。即便法院最终没有采用这份鉴定,而是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也可能让诚实者陷入另一场不公平的舆论审判。

  事实上,不仅测谎仪扶不起人心,法院也只能通过运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摔倒者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判例来支持、鼓励扶起他人者,营造扶起他人的氛围,而对于“扶起人心”也无能为力。

  扶不扶命题的终极症结在于,在伤者没有社会保障的语境下,答案是非将对双方得失造成极大影响,这种影响甚至能左右人心天平,作出违心选择。可见,在扶起人心这道子命题上,唯一正解也许只能期待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说真话无须付出太多代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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