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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华人携子离日案:秦惟杰被判徒刑2年缓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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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6:5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05日

据日本中文导报网报道,12月3日下午1时15分,在东京地裁立川支部304号法庭,审判长加藤学对中国人男子秦惟杰(55岁)犯有“国外转移诱拐罪”一案开庭宣判,判处被告秦惟杰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加藤学表示,判决理由是因为被告人秦惟杰认定犯罪事实基本上属实,故按照日本法律第226款第一项,判处被告秦惟杰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被告人不用马上进监狱服刑,只要今后3年内没有触犯日本法律的行为,最终将不用进监狱服刑。虽然是缓期执行,但却是有罪判决,被告人可以从明天算起的14天之内提起上诉。

    审判长加藤学还在法庭发上陈述道,被告人秦惟杰在1988年与日本女性结婚,此后一直在东京都内生活。1998年,秦惟杰日本前妻带着两个女儿与其分居生活,当时夫妻两人正处于办理离婚调停时期。1999年6月8日,秦惟杰在其前妻居住地附近的小学校前,跟走在上学路上的两个女儿(当时分别是8岁和7岁)说,“好久不见了,今天跟爸爸一起玩好吗?”,当晚便带着两个女儿去了大阪,第二天在关西国际机场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香港,然后再由香港前往上海秦惟杰父母的家里。

    2000年,秦惟杰与日本前妻二人在東京地裁八王子支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秦惟杰不肯让女儿回到日本。秦惟杰前妻获得子女抚养权后,以犯有“国外转移诱拐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此后10年中,2个女儿都是在秦惟杰上海的父母家生活。秦惟杰与日本人前妻(60后)离婚后,长女(18岁)和次女(17岁)在中国上海生活了10年。

    加藤学指出,夫妻在离婚调停期间,被告人秦惟杰将两个女儿带回老家,完全是出于被告人单方面的想法,其犯罪行为是自私的,而且7、8岁孩子的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就被拐骗到国外的行为是恶劣的。这么长的时间给受害者母亲精神上的打击是很严重的。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父亲,也拥有抚养权,将自己孩子带到自己父母家中,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今年1月,2名女儿因护照更新回到日本。小女儿已经返回中国上海,大女儿目前患有适应性障碍,尚无法断定与被告人有关。

    眼下,日本相继出现因跨国婚姻破裂,双方离婚后一方携子离去而引发的种种纠纷。虽然国际《海牙条约》规定父母有权申请其子女回到原居住国,但由于日中两国都没有签署这项条约,因此这种行为如何认定还要看日中法院的裁决。目前,在日本每年都会发生5000多起日中国际婚姻夫妻离婚案,两国之间又没有签订相关条约,这起日中两国间的抚养权官司的判决,将对今后类似的抚养权纠纷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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