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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城市人民公社思想的历史考察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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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1:3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58年9月底,全国农村原有的74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23284个人民公社,全国农村实现了公社化。而城市到1960年5月底才基本完成公社化的过程。为什么城市的公社化要晚于农村?究其原因,毛泽东对城市人民公社的考虑与意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对发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思考经历了一个由缓办、试办到大办的过程。

    (一)缓办

    1958年8月19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各协作区主任会议,并在会上讲了关于人民公社的问题。毛泽东说:“名称怎么叫法?可以叫人民公社,也可以不叫人民公社,我的意见是叫人民公社。这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要过分强调共产主义。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曰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不论城乡,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加共产主义思想。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也有共产主义的萌芽。学校、工厂、街道都可以搞人民公社。”在此,毛泽东透露的消息是,人民公社不只是农村要搞,城市也要搞,但至于什么时间开始,怎么搞法,还都是未知数。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北戴河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此后,全国农村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到1958年9月4日,全国农村已经建立了9034个人民公社。同年8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指示,“在城市也要举办人民公社”。郑州市委立即响应,于是“在8月16、17、18三天,全市就公社化了”。另外,北京等城市也出现了少数的公社。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谭震林于1958年9月6日,向毛泽东报送了一份关于各地办人民公社情况的全国电话汇报会议的材料。在这份材料上,除了汇报农村人民公社的发展情况外,还提出了几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是城市是否办人民公社;二是国营企业是否办公社。”然而,毛泽东对城市和国营企业中是否建公社的问题没有明确表态,城市公社化的问题暂时被搁浅。

    (二)试办

    尽管毛泽东在城市办人民公社问题上态度沉默,但有些城市的公社化速度还是相当快的。如河南省,到1958年国庆节时,该省省辖的九个城市基本上都实现了公社化。其他城市如北京、哈尔滨、天津、武汉、重庆、石家庄等也建起了一些公社。这样,就把城市办人民公社的问题再一次提到了党中央、毛泽东面前。

    1958年11月2日至10日,毛泽东在郑州主持召开有部分中央领导人、大区负责人、部分省市书记参加的中央工作会议,史称“第一次郑州会议”。毛泽东在讲到城市人民公社如何搞时说,“城市人民公社是可以搞的,问题是要有步骤,基本原则是不降低现有的工资标准,要有优越性。有先有后,北京、上海慢一点。”此次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在改写《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时,把城市人民公社的问题写进了《决议》。毛泽东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态度:对于城市中的人民公社问题,态度要积极,但只能试行,必须分步骤地进行。毛泽东为《决议》修改的内容,在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并成为城市人民公社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此后,各城市的人民公社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在农村实现公社化的情况下,城市的公社为什么还要试点?对此,毛泽东表示:“一是城市不同于农村,情况比较复杂;二是城市中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已经是全民所有制,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厂、机关、学校(除一部分职工家属外),已经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高度组织化了,因而城市公社提出一些与农村不同的要求;三是目前城市中的资本主义和知识分子中的许多人资产阶级思想还相当浓厚,对成立公社还有顾虑,应当等一等他们。”

    上述考虑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在农村实现公社化的情况下,城市继续试点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只是毛泽东当时不便表达出来。当时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共产风”等“五风”现象非常严重,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农村公共食堂难以为继。毛泽东担心,如果城市公社也像农村公社一样问题百出,事情就不好办了。所以,城市中的公社化运动只能从长计议,暂缓进行。1960年3月24日,在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毛泽东道出了其真实的原因,“因为那个时候,农村刮‘共产风’要挡一挡,城市暂时压一压”。“试办”实际上是观望,不是不办,而是看准时机,等到形势好了,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了,“原来思想不通的人也通了,再大量兴办起来”。

    (三)大办

    在毛泽东“试办”思想的指导下,城市人民公社在1959年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1960年2月下旬,中华全国总工会城市人民公社组和中共河南省委分别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递交了“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的发展情况”和“河南省城市人民公社巩固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这两份报告是向党中央、毛泽东汇报城市人民公社试办一年多来所显示的“无比优越性”,示意大办城市人民公社的条件已经成熟。1960年3月6日,刘少奇看了报告后,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稿。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城市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二是城市人民公社的性质;三是对不愿参加公社的人不要动员,要继续等待;四是关于组织城市人民公社的活动不要宣传。3月8日,毛泽东在刘少奇指示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批示,还是希望,“上半年全国城市普遍试点,取得经验,下半年普遍推广”

  在1960年3月24日召开的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改变了上述态度,强调城市人民公社普遍化的问题,要求“不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律搞人民公社”。此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里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完成了公社化的过程。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至1960年5月10日,在全国180多个大中城市的6900万人口中,建立了人民公社1039个,比3月底增加了73.7%,公社人口达3900万,占全国城市总人口的55.6%。

    二

    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城市人民公社,毛泽东同样是精心构建,独具匠心,并赋予了其丰富的“共产主义”内涵。

    (一)“一大二公”

    所谓“大”就是人口多,行业全。“人口多”就是每个公社少则几万人,多则十多万人,例如吉林省的四平公社就是由全市20多万人组成的。当时片面地认为,公社大有很多优越性:一是能够人才集中,资金集中,可以更好地利用人力、物力大规模地发展生产;二是便于调配人力、物力,互通有无,协同作战,解决个人与小集体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三是生产发展快,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更快地扩大公有经济,提高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尽快实现共产主义。毛泽东说:“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行业全”就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各行各业都有。毛泽东说:“工农商学兵,是人民公社才有的。”城市是一定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工商学兵自然不成问题,而农就成问题了,尤其是大城市。原来街道办事处、国营企业都是没有农业的,也没有农村人口。为了满足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需要,初期的公社都有农业这一成分,根据就近原则把郊区划归公社管理。例如首都第一个城市人民公社——北京石景山中苏友好人民公社,就是由石景山发电厂、特殊钢厂等十多个国营、地方国营大工厂和八宝山、古城、五里坨、西黄村四个农业生产大队组成的。农业人口占公社总人口的14%。

    为什么要将农村和农业人口作为城市公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人们当时普遍认为:人民公社是通向共产主义的“金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共产主义是要消灭三大差别的。城市人民公社实现了城乡交融、工农结合,消除了城乡和工农差别,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这种缺乏深厚的经济基础、急于求成、靠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只能流于形式,是一种不可能成为现实的空想。

    所谓“公”即公有化的程度,也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城市人民公社中占绝对优势。1958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武昌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建成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标准,是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我们建成社会主义,是所有制合为一个标准,都是全民所有制。我们以完成全民所有制为第一标准。”城市人民公社有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即以大型国营厂矿为中心组织起来的公社,以机关、学校为中心组织起来的公社和以街道居民为中心组织起来的公社。在前两种形式的公社里,是全民所有制占绝对优势。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在城市中已经是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厂、机关、学校(除一部分职工家属外)已经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高度组织化了。”城市人民公社建立之初,在街道居民为主体组织的公社里,全民所有制也是占绝对优势的。当时人们认为,“社办和大部分街办的工业,其设备为公社所有,执行国家的计划,上缴利润,产品由国家调拨,或由商业部门包销,部分材料由国家供给,有的还有一定数量的国家投资,企业内部取消了分红制,实行工资制。很明显,应该说这样的人民公社不是集体所有制,而应该说是全民所有制的。”

    这是按照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标准”为初期的城市人民公社规定的所有制性质。由此推断,城市人民公社率先建成了社会主义。

    (二)“政社合一”

    毛泽东多次讲过,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基层单位。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城市中的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公社成立时,撤消了街道办事处,保留了派出所,设立了管理区和分社。作为公社的派出机构,各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规模较大的公社一般实行公社、分社(有的地方叫管理区)和较大生产单位(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规模较小的公社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公社、居民委员会)。公社既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集中地行使上级规定的一切行政职权;又是经济组织,是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有人说,城市人民公社与街道办事处是换汤不换药,是一个机构的两种称呼而已。这是一种误解,城市人民公社与原来的街道办事处有本质的不同。原来的街道办事处是区的派出机构,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有三项任务: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而城市人民公社则是既管政治思想教育,又管生产、生活以及居民工作的政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它是组织城市中居民、职工家属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例外,北京市在建立城市人民公社初期,就没有把城市政权的基层组织系统打乱,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都保留下来了。北京市委认为,“当公社还没有严密地把城市一切居民用新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时候,就首先把这些原有的专政机构和秩序打乱,是有害无益的。”中共中央对北京市的这种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1961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北京的城市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还是两个组织、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同受区人民委员会领导,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三)低工资的分配制度

    城市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包括国有、社有与社以下集体所有制三种形式。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因而,在城市人民公社中始终存在着不同标准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国营企业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公社社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工资标准给付工资。在公社化运动中,公社自己办起来的工厂(社办工厂与街办工厂)实行一种低于国营企业工资的工资制度。

    后一种分配制度的依据是计时(定时工作制)工资、计件(定额)工资、分成制度(包括分红)。计件和分成制度的社办工业出现了工资过高的现象,比城市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与事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27元高出了许多,有的地方高达40元。这种现象是不允许存在的。在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在讲话中把工资制、加班费、脑力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体力劳动者等现象都归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畴,并提出要取消工资制,恢复供给制。1958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让共产主义思想更快地成长》的文章,揭露了计件工资的六大罪状:“一、影响了产品质量;二、妨碍了职工间的团结协作;三、增加了原材料的损耗;四、不利于安全生产;五、助长个人主义的发展,影响了工人思想的进步;六、扩大了职工间实际生活水平的差别。”鉴于这种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向中共中央写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崇文区社办工厂进行工资改革经验的报告。报告要求:“凡是社办工业、事业人员工资水平高了的地方,都应选择时机,有计划、有准备地加以调整,凡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地方,亦应尽可能地改为计时工资。同时今后各地区须加强对城市人民公社工资工作的统一管理,坚持实行合理的低工资政策。就全国来说,在今后两三年内,社办工业、事业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水平,根据各地生活情况一般应控制在25元左右。”中共中央肯定了全总党组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是正确的”,并“望各有关党委参照执行”。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城市人民公社进行了工资改革,改革后的社办工业普遍实行计时工资和低工资制度。

    (四)人人劳动的生产方式

    城市人民公社的生产方式是人人参加劳动。据全国总工会党组城市公社组的调查统计,城市人民公社化后,全国城市居民闲散劳动力的组织程度已达75%以上。其中,输送到国营企业的有300多万人,参加社办工业、事业单位的有290万人,参加街办工业、事业单位的达120万人。1958年9月中旬,刘少奇在河南省考察城乡人民公社时阐述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使社会上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进行劳动,特别是体力劳动。每个人都应当担负起力所能及的劳动。……每个人都参加体力劳动的重要意义,毛主席说过,马克思、恩格斯也都指出过,这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毛泽东断言,斯大林阐述的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三个基本条件——(1)增加社会产品,首先是生产资料;(2)将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将商品交换提高到产品交换,使中央能掌握全部社会产品;高度文化水平,全面发展体智——必不可少,但有这三点是不够的,他还没有找到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途径与方法。“没有政治挂帅,没有群众运动,没有全党全民办工业、办农业、办文化教育,没有几个同时并举,没有整风运动和逐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斯大林的三个条件是不易达到的。有了这些,加上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过渡条件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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