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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劫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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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09:5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邓文龙 于 2018-11-2 09:58 编辑

辽宁运钞车劫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11-02 00:03

2016年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昨日上午,辽宁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劫犯李绪义获刑15年。

新京报讯

(记者王露晓 王巍)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8-11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营口运钞车劫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劫犯李绪义获刑15年,并处5万罚金。劫犯母亲王艳表示,将提起申诉。

2016年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枪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押运车共装现金约3500万)。当天21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控制。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李绪义的母亲王艳说,一直以来想当面问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但还没有机会,“如果当时我知道他有这个想法,就算把他绑在家里也不会让他出去。”

系预谋犯罪 应依法惩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营口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辩护人希望二审对李绪义从轻判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上诉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系预谋犯罪,持枪状物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劫得600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院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特定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外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偿还部分债务,可证实其抢劫动机确与债务有关,但该情状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原因急需有所区别,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要求,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有自首情节”被驳回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妻子带领警察实施抓捕,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其妻子张美玲有配合义务,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张美玲有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李绪义的主动性、积极性,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抢劫过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现实危险巨大,并确实给在场人员造成极大震慑和威胁,足以证实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李绪义以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为抢劫对象,造成运钞车内剩余2900万元巨额现金的灭失风险,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李绪义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可适当从宽处罚。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辽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

劫犯母亲:

儿子把事情想得太简单

新京报:怎么看待二审判决?

王艳:本来以为二审能轻一些,二审维持原判,我没想到。

新京报:其间和儿子见过面吗?

王艳:从2016年9月事发到现在,只有在一审二审两次开庭的时候见过他。今年18-8月份二审开庭的时候,在法庭上,他扭头看了我一眼,我冲他挥了挥手,我看得出来他很难过。

新京报:二审开庭时,你说想问问儿子为什么这么做?

王艳:到现在还没有机会当面问他,但是我心里知道他为了家里的债务做了错事,他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

新京报:有什么话想对李绪义说吗?

王艳:如果当时我知道他有这个想法,就算把他绑在家里也不会让他出去。有太多话想对他说了,只有能见到他的时候再慢慢去讲,现在一时也不知该说什么。

新京报: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王艳:会继续申诉。

作者:王露晓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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