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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07:10:00 来源: 成都晚报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妻子没份”“这就是一部偏向男人的法律”……前日,最高法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有关“婚后父母给子女一方买房”“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等情形的规定,在网络上引起激烈争议,女性网友更是讨伐声不断。昨日,就网友们提出的担忧,成都律师作出提醒:别误读“解释三”。
正解
如房子系男方父母赠与儿子的,但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作出了“共有”约定,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
误读1 富二代嫁不得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网友观点]
●网友“七色花”:作为一个丈母娘,我决定由我来给女儿买房。以后看女婿不顺眼了,就让他光屁股走人。
[律师说法]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说,父母出资为一方子女买房,其中包含了指定赠与的意思。如果离婚时,一概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与出资一方父母意愿不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出资方的保护,是对物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精神。
但是,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净身出户?富二代就嫁不得?刘律师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他认为,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另外,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
正解
“男方首付,离婚时女方没份儿”,这只针对婚姻只维持几个月就离婚的情况而言。
误读2男方首付女方没房
误读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网友观点]
●网友“小吃货”:现在都是男方给首付,女方装修、买车。钱都差不多,为什么女方最后啥都得不到?这是为男人设立的法律?
[律师说法]
“新解释保护男方,同样也保护了女方。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刘子豪律师说,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即之前对房产的约定。比如夫妻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首付款、装修费双方一人出一部分等。并不是说,谁付了首付款,房子就一定是谁的。
再则,法律同样有救济途径。比如因为有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应考虑房屋市价、共同还贷比例等等。刘律师认为,网友们不必为此担忧,因为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婚前给了首付、婚龄却短暂的情况。按以前的法律,另一方可能只共同还贷了几个月,离婚时就能分走一半房产,且不用承担后续还贷。这显然对前者有失公允。
正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误读3这是“离婚法” 还是“不婚法”
误读: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
[网友观点]
●汕头网友:眼看要结婚了,丈母娘看到新解释,非要把房产证改成女友的名字。我父母又不情愿,婚事只得拖延了。婚姻法的新解释,是要让大家都不结婚?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及其每次新解释,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那就是鼓励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帮助、平等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是出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双方人身、财产权的目的,给婚姻关系赋予了更多的契约精神。
其中,《婚姻法》中有关妇女、儿童、老人的保护,对于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从未改变。反而,以物质为目的的婚姻,才是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限制的。所以,新解释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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