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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恩图报该入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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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09:1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恩图报该入法吗?

12-11月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知恩图报该用法律条例来规范吗…

“知恩图报”入法为何引起争议



山东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享劳模待遇

做好事有成本,国外规定受恩者要为成本买单

近年来知恩不报的现象屡发,一些见义勇为受益者甚至连说声“谢谢”都吝啬。很多人认为道德这时失去了约束作用,就应该动用法律武器,呼吁知恩图报入法,并列举出很多国外的做法。各国对于知恩图报的规定的“报偿”都停留在物质层面,与道德相距甚远。
在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失物招领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且均有立法支持。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至20%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这印证了伦理学大师约翰·密尔“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名言。显然,这种“知恩图报”只是强制在物质权益上,而用物质来衡量见义勇为,本身就已经不是道德的范畴。【详细】

对于有偿失物招领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的法律侧重于“保管成本”的规定,而山东这次却是直接用法律来强制约束道德,要求必须道谢,是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混淆。

但国外更多侧重保护受恩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许多时候,见义勇为还有一定风险和损失,而在新的形势下,一些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不报答他人之恩,甚至反咬一口,诬陷见义勇为者侵犯自己,这使今天的许多人不愿、不敢见义勇为。以彭宇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不敢扶摔倒的老人事件不断发生:“老汉摔倒无人敢扶,唯独外国女子上前喂水””、“88岁李大爷摔倒后无人敢扶最后窒息死亡”……面对这种情况,法律该做的是要保障这些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不被侵犯。

西方体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主要就是防止见义勇为者因被施救者出现意外而担责: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其重点在于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且有明确条文的规范和适用范围,为好人免责。甚至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知恩图报”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

见义勇为只是道德概念,在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民法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几个方面。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上,​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情况的不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分别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立功。在行政法上,“见义勇为”则频繁出现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与之对应的“知恩图报”也是道德约束,对于道德概念则应该交给道德来处理。

见义勇为与知恩图报的关系,应该由个人自由选择。所谓自由,根据霍菲尔德的理论,自由就是个人享有干某事的特权,而别人并无权要求你不干该事。一般情况下,民众并没有必须见义勇为的责任,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高于社会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如果选择这种高道德标准的行为,既然是施恩,就不该以别人报答为目的。如果你乐于助人,就应该把帮助视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而不是带有任何功利色彩的去盘算。帮助能给他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改变?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你在施舍的同时内心已经得到满足。对于别人会不会知恩图报则是对方的选择。

知恩图报立法,结果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法律过度干涉道德不是社会之福
法律无具体执行细则,容易成为一部废法

法律的特点是带有惩罚性,其规范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个规定较模糊笼统,流于原则,难于解决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究竟什么是合乎规定的谢意、慰藉?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是精神层面上的?慰藉必须依附一定的物化内容,才有意义。否则,就是空的。倘若见义勇为受益人不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怎么办?有相应的惩罚或制裁规定吗?

2011年的新“老年法”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引起广泛共鸣的“常回家看看”,不再只是一种企盼,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可是这种“经常”无法界定,且没有人监管,在引起众多质疑后,这个法律基本沦为空文。山东的这一条例如此模糊、不具可操作性,其结果也只能沦为废法。

容易被权力钻空子引发腐败

山东的这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样也有笼统模糊的问题,也应具体化。否则容易被利用,被一些人用来钻法律上的空子。各类补贴性的法律文件即便仍旧存在被钻空子的情况,而现在如此笼统的规定不仅难以施行,更容易让人钻空子,成为腐败的通道。

优先照顾,不难让人想起保送制度,为了避免优秀学生因在高考中发挥欠佳而上不了大学,初衷虽好,但问题多多。1995年,河南鹤壁市一所中学保送的8名学生中有7人成绩作假;1996年,湖北省某市教委主任利用职权将儿子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被保送到名牌大学;2000年,湖南省隆回一中的14名保送生中有13名弄虚作假……问题触目惊心,保送生制度俨然成了一些有权有势者的腐败通道,成了一些“差生”入读重点大学的捷径。有规定条例尚且被利用,若无具体细则,腐败只会更甚。

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兜底,比强迫受恩者报恩会更好

道德和法律分管的领域有区别。
现实问题是,政府对施恩者没有制度保障

一个现实问题,受恩者经常冷漠离去,道德也应该去谴责。谴责的另一面是,很多情况下,受益人往往不是吝惜那一句谢谢,而是害怕说了“谢谢”之后确认自己受益人的身份,从而要承担经济上的补偿责任。《昆明日报》曾报道一位见义勇为者为了营救溺水儿童失去生命,但被救者一家不肯表示感谢,于是打起官司。
《楚天都市报》曾报道,一位见义勇为者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受伤,受益人却说:“我并没有呼救,他负伤与我没有因果关系……”道德冷漠的背后,是国家对见义勇为的保障缺失。

对见义勇为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奖励和救助是底线,还应辅以保险、单位救济等其他手段。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来统一管理保护基金,此做法被国务院认为“值得推广”。总而言之,政府和社会要尽量创造条件,引诱好人发出善端做出好事,尽量去除障碍。没有经济上的压力才能让道德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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