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143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器官移植遵循国际准则 卫生部印发指导原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2-9 10:0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器官移植遵循国际准则 卫生部印发指导原则

2008年07月25日09:37

(转帖)

(健康报  钱 峰)

  卫生部近日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原则(草案)》提出,只有在符合这些指导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以移植为目的,从死者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细胞、组织和器官。

  2008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第123届会议讨论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问题,形成了《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原则(草案)》共包括11项指导原则,为以治疗为目的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得和移植,提供了一个有序、符合伦理标准并且可接受的框架。

  这些指导原则如下:

  1.细胞、组织和器官可以从死者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用于移植,如果:(a)已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同意意见,(b)没有理由相信死者生前反对这种摘取。

  2.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从捐献人身上摘取细胞、组织或器官,或参与随后的移植步骤;这些医生也不应负责照料此捐献人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任何预期接受人。

  3.死者的捐献应显现出其最大的治疗潜力,但成年活人可在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捐献器官。活体捐献人一般应与接受人在基因、法律或情感上有关系。活体捐献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捐献人知情并获得其自愿同意,已保证对捐献人的专业照料和完善组织后续步骤,并已审慎执行和监督捐献人选择标准。应以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活体捐献人,其捐献可能存在的危险、捐献的益处和后果;捐献人应在法律上有资格和能力权衡这些信息;捐献人应自愿行动,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和强迫。

  4.除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少数例外情况,不可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人身上摘取任何细胞、组织或器官。应当具备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在任何可能情况下都应在捐献前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没有法定能力者。

  5.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他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

  6.可依据国内法规,通过广告或公开呼吁的方法鼓励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无私捐献。应禁止登广告征求细胞、组织或器官并企图为捐献细胞、组织或器官的个人提供或寻求付款,或在个人死亡情况下,为其近亲提供或寻求付款。参与对此类个人或第三方付款的中间行为也应予以禁止。

  7.如果用于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是通过剥削或强迫,或向捐献人或死者近亲付款获得的,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应不履行移植程序,健康保险者和其他支付者不应承担这一程序的费用。

  8.应禁止所有参与细胞、组织或器官获取及移植程序的卫生保健机构和专业人员接受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正当费用额度的任何额外款项。

  9.器官、细胞和组织的分配应在临床标准和道德准则的指导下进行,而不是出于钱财或其他考虑。由适当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规定分配原则,该原则应该公平、对外有正当理由并且透明。

  10.高质量、安全和功效好的操作程序对捐献人和接受人同样极为重要。对活体捐献人和接受人双方都应进行细胞、组织和器官捐献及移植的长期效果评估,以记录带来的好处和造成的伤害。移植用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卫生产品,其安全、功效和质量水平必须不断加以维护并做到最大化。这需要有高质量的系统加以实施,包括可追踪机制和防范机制,并伴有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情况报告,这对国内和输出的人体产品都应如此。

  11.组织、实施捐献和移植活动以及捐献和移植的临床后果,必须透明并可随时接受调查,同时保证始终保护个人匿名以及捐献人和接受人的隐私。

2#
 楼主| 发表于 2009-2-9 10:09:36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应调查移植器官来源

卫生部应调查移植器官来源

2009年02月09日05:20

(周东飞)

  据报道,中国从2007年原则上禁止向外国人移植脏器以来,至少有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了肾脏、肝脏移植手术。(2月8日《南方都市报》)

  2007年11月12日,中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移植的普遍原则,我们提出反对通过旅游的方式,在我们国家为外国人进行器官移植。

    外国人不应在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道理且不必往深处探究,仅从维护禁令严肃性的一般要求而言,既然卫生部发出了这样的禁令,那么它就有权力也有义务确保这条禁令得以落实。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被日本媒体披露,又被国内媒体转载,接下来公众自然需要来自卫生主管部门关于此事的权威说法。

  卫生部在公布相关禁令的时候曾表示,凡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为外国居民进行器官移植必须要经过卫生部的审批,而且,卫生部将对每一例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监控。那么,媒体爆出17例日本人在中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是否都经过了卫生部的审批,卫生部对每一例手术监控的结果如何,这些信息应当向公众有一个清楚的公开。如果这些手术没有经过审批,而且相关手术都处于卫生部监控视线之外,那么相应的调查与制度的补漏应当迅速启动。是哪些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了这些手术,他们将为此受到怎样的处罚,类似事情如何不至于重演,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毫无疑问,事情的关键所在不是手术地点的问题,而是人体器官的来源问题。早在2006年,就有媒体不无骄傲地宣布,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与此同时,中国内地肝脏移植方面的临床实践和研究成果始终无法出现在国际顶级医学期刊上,国际器官学会曾公开拒绝中国内地学者提交论文和报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论文作者无法说明供体的来源。(2007年7月19日《南方周末》)应当说,这不仅仅是中国医学界的耻辱。直到2007年5月,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实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规范人体器官捐赠等问题才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照国内媒体转引的报道,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日期在卫生部发出禁令之后到奥运会举办之前,前后不过是8个多月时间,手术却有17例之多,平均每月2例。2007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透露,中国每年约150万人需要做肝移植,而实际上每年能够做手术的病人只有1万人左右,供体的紧张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17名日本人为何能够一边违规,一边以每月2例的高密度顺利完成器官移植?这其中是否存在器官买卖以及违背提供者本人及家属意愿摘取人体器官等违法犯罪情况发生?卫生部在调查违反禁令事件本身的同时,也应对此高度关注。

  我们当然承认,人体器官移植对某些严重疾病而言,是拯救生命的几乎唯一的途径,于病人和他们的家属而言,能否成功进行移植手术事关生命和幸福。但另一方面,器官的来源同样是不能含混和回避的问题。捐赠者必须出于自愿并获得应有的尊严。此外,器官买卖必须被杜绝,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人类与动物的区别。凡此种种的问题,都不能继续被漠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11-11 08:23 , Processed in 0.071181 second(s), 18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