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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无效退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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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2:4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12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本月20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类广告今后不得出现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等9种情形,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家庭必备”等内容。
  医疗器械类广告一直是涉嫌违法率最高的广告之一。三部门联合对此类广告进行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含有“惟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新标准再次明确,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到22时发布含有这样内容的广告。

  今后,违反标准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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