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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持配偶签证离婚需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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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3:3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11月02日
    问:我于2007年6月份,和日本人结婚来到了日本,现在持有三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但上个月离婚了。请问,我没有日本国籍的小孩也能把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吗?还有,现在持有的配偶签证还剩两年多,我需要马上提交变更为“定住者”的申请,还是等到签证快到期的时候办理也可以?

  答:因为您离了婚,从而,已不属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范围,但也不会马上被取消在留资格。根据现行入管法的规定,像这种情况,在留期间到期为止在日本的居住是合法的,如果取得了再入国许可,还可再入境。但毕竟实际上已不是日本人的配偶,从而,入国管理局的指导原则是,尽快出境或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另外,即使和离婚的日本丈夫之间没有小孩,只要满足和日本人的婚姻期间满3年以上且有生活能力的条件,就有可能变更为“定住者”,继续留在日本。(摘自:日本《东方时报》;末吉行政书士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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