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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铭超拍得兽首不付款有哪些后果?
(转帖)
回答于 2009-03-03 10:26:53
拍下兽首的委托人蔡铭超,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收藏顾问。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对于圆明园鼠兔首最后竞拍者蔡铭超“不付款”的声明,佳士得法国总部正在起草一份声明,回应蔡铭超之前新闻发布会的表态。这个声明应该会在接下来几个小时内发出。有法国专家认为,如果蔡铭超违约,可能面临法国方面的刑事制裁。
报道称,对于圆明园鼠兔首最后竞拍者蔡铭超“不付款”的声明,佳士得法国总部正在起草一份声明,回应蔡铭超之前新闻发布会的结果。这个声明应该会在接下来几个小时内发出。目前这个声明还没有公开,也还没有完成。
由于时差上的原因,法国方面实际上是今天早晨才刚刚得到这个消息,因此当事人各方还来不及作出回应。法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对蔡铭超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意见不一致,主要有两方面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蔡先生将面临刑事制裁。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蔡先生有可能面临6个月的监禁和22500欧元的罚款。也有一些人认为,蔡先生不会受到刑事的制裁,而只是将受到民事的处罚。在民事处罚方面,蔡先生将有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金。此事进一步的发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看佳士得和另一个当事人皮埃尔-贝杰基金会怎么样来看待这个事情。
今天这个事情在报道出来后,法国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多个24小时电视频道都滚动播出这条新闻。法国的报纸也开始热议这个事件,《世界日报》在第一时间报道了各方对这一事件的反应。《解放报》非常关注蔡先生拒绝付钱到底是什么原因,到底是因为他真的没有钱还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
这一事件在法国引起了很大反响。由于时差的问题,接下来几个小时内,应该说法国媒体,还有各方都会有更多的反应发布出来。
那么,纯粹从法律技术的层面,蔡铭超“不付款”行为会有怎样法律后果呢?
针对蔡铭超“不付款”的意思表示,法国佳士得尚未作出具体回应。法国一些法律专家对蔡铭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有两方面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蔡先生将面临刑事制裁。根据法国刑法典的规定,蔡先生有可能面临6个月的监禁和22500欧元的罚金。也有一些人认为,蔡先生不会受到刑事的制裁,而只是将受到民事处罚。在民事处罚方面,蔡先生将有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金。
蔡先生可能受到民事处罚,系违反了法国民法典,构成商事欺诈。商事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事实,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合同。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第1款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欺诈行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第1117条还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当事人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当事人认为其某种利益系于合同的履行,可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仅请求欺诈人赔偿损失,欺诈人应予赔偿。合同是否确认无效或继续履行,就要看佳士得和另一个当事人皮埃尔-贝杰基金会的具体反应,主动权并不再握蔡先生手中。
倘若佳士得和另一个当事人皮埃尔-贝杰基金会请求追究蔡先生的合同违约责任,则可能被裁决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一种或两种违约责任形式。《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表明,法国合同法是将强制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并列看待,并认为在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国合同法确认的一种最基本和优先于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
对于违约金问题,《法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属于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本案的支付拍卖款)与违约金的请求”,即佳士得请求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则无权请求违约金问题。
如果佳士得认为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撤销合同,蔡先生则应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规定赔偿合同损失分为损害赔偿和约定赔偿。如本案拍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处理;否则,就要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确认的“预见赔偿原则”处理,蔡先生要承担“债务人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责任”。
从诉讼程序上讲,如拍卖合同有约定合同纠纷处理条款的,按照条款处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佳士得可在法国本土法院起诉,也可向国际仲裁机构要求仲裁,如著名的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投诉,当然啦,从理论上说,佳士得也可到中国的人民法院打官司,或向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发动仲裁程序,同时请求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蔡先生不能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话,就造成了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佳士得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标的进行再行拍卖。再行拍卖中,如果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的价款,蔡先生作为原来的买受人应当补齐价款。同时,蔡先生应当支付拍卖人在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如果法院适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原则确认拍卖合同无效,也要分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判决分担经济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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