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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
现在一些人看历史不从社会环境出发,抽象地议论复杂的人与事,那其实也是非历史主义的态度。
撰稿·周海婴
最近读到奇文一篇——《鲁迅与许广平的事实重婚》(作者张耀杰),因此文涉及到我的父亲、我的三叔以及拙作《鲁迅与我七十年》,文章并以“不人道、不文明”为结语……为了不使“谬种流传”,我不得不说几句了。免得到了我“百年之后”,或有读过此文而又被误导的读者受众责怪我:“当时为什么不……”如何如何?!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的母亲——许广平(景宋)先生——便抱定宗旨:尽可能地把有关鲁迅的资料供奉社会去研究、学习、继承;并婉言辞任一切有关鲁迅的博物馆、纪念馆类的职务。我则由于所学专业和年龄的缘故,也不涉足“鲁迅研究”。数十年来,经过专家们的努力和探索,鲁研篇目浩如烟海,博大精深,振奋着民族精神,令我感佩之至。
然而,不和谐的音调也时不时地冒出来,《鲁迅与许广平的事实重婚》即是一例。
鲁迅(本名周树人)和周建人兄弟二人,都是在事实婚姻不存在多年之后,重组新的家庭,这是众所周知的,本无隐秘。读过俞芳先生回忆录和诸多有关史料的读者、研究者,更能明晰周建人是如何遭受威逼而被迫离开八道湾住家;三兄弟共有房产及供养生母的协议;以及鲁迅和朱安的“婚姻”是如何制造出来的……
我依然不敢妄认自己为鲁迅研究方面的“行家”,但,家里的事,总不会比外人知道得少。
目前,征得三叔周建人之女周蕖、顾明远夫妇的同意,将当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的全部文字录印公布,以正视听。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一九五一年民判字第六五三号原告:周芳子(即羽太芳子),女,五十七岁,日本人,现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未到庭。
应代理人:周丰二(原告之子),男三十三岁,浙江绍兴人,中法大学毕业,现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经济计划司工作,住同前。
被告:周建人,男,六十四岁,浙江绍兴人,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住本市东总布胡同弘通观二号。
右当事人因一九五一年三月八日民字第六五三号离婚一案,起诉到院,经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主文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婚姻关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灭。
二、原告请求被告让与房屋等主诉均驳回。
三、被告与周丰二终止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被告周建人与周树人、周作人系同胞兄弟,一九九年周作人与周信子(日本人)结婚;一九一二年秋周信子将其妹周芳子(即原告)由日本招来中国住于浙江绍兴被告家中,后因周信子与周树人说合,由被告之母主持,于一九一四年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以言语隔阂,感情不够融洽。一九一九年周树人周作人因均在北京,遂将原籍房产出卖,购置北京新街口八道湾十一号房一所,随后原被告亦来北京住于该所房内。此时双方感情已日趋恶化被告感到不堪同居;乃于一九二五年去上海商务印书馆任编辑工作此后双方迄未同居。惟被告在生活上供给原告母子等(时原先已有女鞠子及子丰二、丰三---已故)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生活费。旋被告在上海又与王蕴如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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