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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缺失被指精神病患者肇事主因
2011-05-18 07:22:04来源:中国网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张卫玲
俗话说“菜花黄,痴人狂”。春暖花开的季节被认为是精神病复发的高峰时期,常常引发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事件。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事件,肇事者被依法判处刑罚。一起起悲剧再次引发对预防精神病患者肇事的思考。
惨剧时有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的办案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两个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案例。
2010年3月8日18时30分,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的农民小涛因梦见家人要杀自己,举起刀将自家5口人杀死。
据调查,事发当日,小涛因一个梦,拿起刀先来到父母的卧室,朝正在熟睡的母亲身上乱砍,然后,又朝父亲身上砍去。见父母没什么动静后,小涛又来到卧室。
当时,小涛的妻子正在哄女儿睡觉。看到小涛手中滴血的刀,小涛的妻子吓坏了,她抱着女儿说:“别做傻事,孩子还小。”失去理智的小涛全然不顾妻子的哀求,挥刀冲过去。
行为完全失去控制的小涛又来到杂物房,拿了一根一米长的钢管,又来到他二哥、三哥睡觉的房间,朝正在睡觉的两个哥哥的头上击打,并朝三哥胸部捅了一刀。
后经鉴定,小涛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法院依法判处小涛无期徒刑。
去年5月28日,家住昌吉榆树沟镇某村的闵某,像往常一样去邻居王某家玩牌,见另一邻居马某在打牌时小声嘀咕,闵某怀疑马某是在低声骂自己,于是想伺机报复。
当日18时左右,闵某从家中拿了一把匕首揣在怀里,再次来到邻居王某家,见马某等人还在打牌,闵某先凑过去翻看马某的牌,然后趁马某不备,拿出匕首朝马某后背刺去,闵某怕自己被其他人抓住,没有来得及拔匕首就逃回家。
后经鉴定,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近日依法判决闵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新疆精神卫生中心暨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唐安平说,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这类患者一旦犯病,侵害目标多样,很多指向患者身边的亲人。而且伤害不计后果,程度较严重。还有一个问题是,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多数较贫困,一旦出现伤人案件后,受害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案件处置不当,受害者家庭又会引发新的案件。
流落社会肇事
新疆精神卫生中心暨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徐向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有关统计表明,我国约有1600万名精神障碍患者,新疆参照有关省份的调查比例1%来估算,也有两万名左右精神病患者。另有资料显示,我国的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6年到2010年,每年约有12万名患者来我院就诊,只有4000多名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上升变化不大,而心理障碍患者却在成倍增加。其中,4000多名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也只占新疆精神病人总数的五分之一,还有五分之四的患者尤其是一些重症精神病人由于种种原因呆在家里,或者流落到社会上,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部分精神病患者往往由于无人监管而肇事肇祸,比如伤人、放火、杀人、自杀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等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从事多年犯罪心理研究工作的刘元告诉记者,精神病患者肇事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表现在监护不到位或者缺位。如在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中,有的因为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怕自己成为受害者,惟恐避之不及;还有的虽然有监护能力,但因对精神病患者缺乏信心,失去耐心,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患者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而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又未负起监护责任,导致精神病患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于监护责任的缺失,精神病患者很容易发生肇事事件。
新疆律师张忠山说,我国法律对精神病患者肇事多是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往往只能将其交给家属或者民政部门。这样很难改变他们再次流落社会的命运,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重症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专门保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还处于立法讨论阶段,使得精神病患者在治疗、救济、就业和不受歧视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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