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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缠足始于五代 禁止缠足则从清初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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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7:2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妇女缠足始于五代,而禁止缠足则从清初才开始。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不但对汉人大加杀戮,在文化上也实行专制统治。除大搞“文字狱”外,对不合己意的风俗习惯也强令改变。如满族男人不留发,便强令汉人“剃发”,“留发不留头”;满族妇女不缠足,便视汉人缠足为罪行,多次下令禁止。顺治二年(1645),福临皇帝便下诏,所生女子禁缠足。十五年后又进一步严令,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元年(1662),玄烨皇帝下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见《菽园赘谈》)女子如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交刑部处置。情节严重者责四十大板,流徙十年。后有大臣上奏说,这规定太严苛,才解除了禁令,民间妇女遂再度恢复了缠足习俗,关内的满族妇女也有不少效法者。乾隆皇帝后来又多次降旨严禁缠足,但他的禁令只煞住满族妇女的缠足之风,汉族民间女子依然缠足如故。

清朝中后期的太平天国也曾禁止缠足,但依然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缠足被当时的开明知识分子视为中国社会落后的象征之一,并认为缠足造成中国妇女的柔弱,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国家的力量,因此开始推行反缠足运动。维新运动创始人之一的康有为曾写了一篇《戒缠足会檄》,号召家乡人放弃缠足陋习,并坚决不让自己的女儿缠足。辛亥革命前后出版的一些报刊也登载了不少宣传放足的文章,赞扬“西洋天足好不爽快”,宣称“盖放足者,独立之起点,强种之根源。”当时许多地方还传唱一首《放脚乐》歌:“放脚乐,乐如何?请君听我放脚歌……”有些地方官员还给放足者发放徽章,以资鼓励。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于1912年3月13日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

“……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切切此令。”

但社会陋习,积重难返。有些妇女在封建礼教的毒害下,口头上赞成放足,暗地里却偷偷缠足。民国十八年(1929)三月,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为解放妇女的小脚,还专门成立了领导班子,对不放足的妇女进行惩罚。这样以来,缠足现象才在我国逐渐减少。但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这一陋俗仍然存在。一些缠过足的妇女,虽然放了足,但仍难以复原。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寇在我国各地大举进攻、扫荡,妇女们往往因为走不快、跑不动而首先成为牺牲品。因此,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积极号召妇女放脚,开展放脚活动。

放脚活动主要是在妇女自己的组织—“妇救会”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她们首先进行发动工作,挨家挨户进行动员;然后分片开妇女会,在让大家进行新旧社会对比、控诉旧社会罪恶的同时,又教妇女们大唱《放足歌》。歌是这样唱的:

叫声我的姐呀,听我把话谈。几千年传下来的缠足坏习惯,把咱们天生的脚趾来裹断呀,受的那痛苦呀实在难言。

提起旧社会呀,妇女真冤枉!为什么亲爹娘不疼女儿郎?前走走,后倒倒,行走站不稳呀!你看那大脚板走路多排场。

妹妹说得对呀,缠足是苦难当,走路做活是全身无力量呀,苦的那自己呀不如马牛羊,丈夫打,婆婆骂,一天哭几场。

禁止缠足和开展放脚活动之后,妇女们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生产战线和革命运动之中,使世风为之一变。这一新的变化,也使妇女的脚出现了一些新类型和新名词:多年缠足的妇女无法全放开,俗称“小脚”、“捣捣脚”、“尖尖脚”,只能穿尖脚的女鞋;缠足又放开的,不能完全复原,俗称“半大脚”、“解放脚”、“地瓜脚”、“包米骨子脚”,这部分人穿的是半大鞋;没经缠足的叫做“天足”、“大板脚”,这些人就穿大脚绣花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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