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5月31日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福岛核电站的险情目前虽然尚未完全排除,但是关于此次核事故带来的污染,赔偿机制已经酝酿启动。因此,日本政府正在讨论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来避免因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承担巨额的国际赔偿。另一方面,中韩等国的民众则担心,一旦日本加入该条约,会不会对自己的跨国索赔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辛崇阳。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能领域关于民事责任认定和赔偿的三个相关公约之一,公约规定受害国民众通过责任国的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并作出裁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和日本法教授辛崇阳介绍说,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当中,即使日本马上加入该公约,对于周边国家民众的索赔也不会具有约束力,人们的担心是多余的。
辛崇阳:这个不必过于的担心,作为相关的国家比如说我们中国,如果假设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中国现在还不是这个条约的缔约国,而根据国际法一般的原理,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当中国不加入的时候,实际上对中国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
另外一点就是涉及到这个条约本身的问题。这个条约现在还没有产生效力,实际上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国际条约。另外,条约即使是产生效力,然后日本加入这个条约,并且假设中国也是这个条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之下,在条约生效之前所出现的相关的核存在事故作为条约是不能适用的。
不过辛崇阳认为,即使诉讼在本国落槌,索赔的执行也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而由于该条约对于损害赔偿的执行也仍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而由于该条约对于损害赔偿的执行设立了相关保障,甚至还有缔约国设立的基金保障,加入该条约对于受此次核危机影响的国家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辛崇阳:这种情况之下作为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在日本是不是能够当然的被承认和执行这便是一个问题,这在国际法上涉及到了一个外国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时候,我想虽然日本现在提出了要加入这个公约它有很多的自己的考虑,比如说对也个事故拥有管辖权,再加上提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可以构成免责的理由之一,想回避这么一个赔偿的责任。
但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借这个契机相关国家能够加入的话,实际在东亚区域众多的国家在利用核能的情况之下一旦出现了有关核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借助于这个条约所规定的框架,由此解决赔偿救济的问题,特别像在公约当中,涉及到这个判决它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的时候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