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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毒”案凸显对日舆论公关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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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20:0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来,中美之间近乎戏剧般的系列事件,吸引了众多中国媒体和民众的眼球。等到日前中国将处决4名日籍毒贩和抓获输日毒饺子事件嫌犯两个消息传出时,人们才如梦方醒般意识到:一贯敏感脆弱且事态不断的中日关系,最近似乎因为波澜不惊而有点沉寂。

     这两个事件本来在时间、地点、性质和影响等多方面均相差极大,但极为有趣的是,两案都带有一个“毒”字,而且不约而同地在日前传出。“两毒”事件对中日关系究竟有何影响,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先看“毒饺子”事件。4月2日,经河北省石家庄检察院批准,“毒饺子”案犯罪嫌疑人吕月庭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逮捕。消息传出后,日本各大媒体迅速报道,让人们立刻回想起2008年那场一度沸沸扬扬的“毒饺子”风波。2年多以前爆发的输日毒饺子事件,发生于中国农历新年前后,正值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日前夕,距北京奥运会正式开幕也只有半年,其时被誉为继承乃父对华友好衣钵的福田康夫上台执政也只有不到5个月。

     自从2008年1月底接连曝出数十人因食用中国输日饺子后不适或生病的消息后,这一事件迅速成为日本各类媒体的关注焦点,媒体持续一致地高度关注,让这一事件以不可遏止之势席卷全日本,演变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风暴”,以至于许多从日本归国的中国留学生提起此案时至今记忆犹新。客观地说,当时中国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质检、公安和外交等,对此事的重视、配合和协调可谓诚心诚意、全面及时,但由于短期内未能查个水落石出,加之双方对此案的政治判断存在落差,特别是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日本方面近乎众口一词地指责中方,风波持续长达半年甚至更久,以至于半年后日本舆论还要求来华参加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福田康夫对华施压。

     再看处决毒贩事件。中国方面昨日通告日本方面处死1名日本毒犯之后,又通告另外3名日本死刑犯也将在8日被处死,此为1972年中日建交以来中国首次对日本人执行死刑,因而引起日本全国关注。同“毒饺子”事件一样,日本媒体舆论也迅速给予了大肆报道和评论。

     4名日籍毒贩涉及两桩贩毒案。这两个案件有几个相同或相似之处:一是毒品均为冰毒,且数量极大(最少1.5公斤);二是日籍毒贩都是来华寻找货源,企图贩回日本境内销售牟利;三是作案地点均在中国东北,主要是辽沈地区;四是作案被捕时年龄均不小,除一人40出头外其余三人均年近花甲。归结起来,日本舆论对这两起案件的质疑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同时处决4人会影响日本民众对华感情;其二,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不足;其三,从危害性看罪不至死,一方面认为冰毒并不是危害最严重毒品,跨境贩毒不及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危害性大,另一方面认为二审判处死刑时,4人中有3人超过65岁,其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其四,援引诸如大赦国际之类国际组织统计数字,批评中国执行死刑过多。

     分析案情和日方质疑,从法律上无疑均站不住脚。因为依照中国法律,两案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无可指责,贩毒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因案犯年龄、犯罪地点和毒品种类而降低,从危害性、公开性方面指责无疑很牵强,或是以日本的刑罚标准来衡量中国刑罚,指责中国执行死刑过多更是将自己的死刑理念强加于中国,中国方面自然不能接受。至于日本民众情感难以接受,中国方面虽能理解,但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对日籍毒贩网开一面,因为这不符合法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

     不过,“两毒”案在日本酿成舆论风暴,日方固然有其责任和局限性,但中国在对日舆论公关方面仍有不少值得检讨和深思之处。其一是官方面对媒体时需谨言慎行,少给甚至不给人以误读和渲染的可乘之机。如“毒饺子”事件中,中国某部官员一句“投毒在中国境内发生可能性极小”的表态,就被日方肆意渲染和误读,其实完全可以直言“在生产、运输、销售环节投毒的可能性都同样存在”;其二是不能因为己方占理就忽视对对方的沟通和公关疏导,如处决毒贩事件,尽管依照国际惯例做了通报,但此举无疑远远不够,还应该及时通过日本媒体舆论发布案件详情和审判过程,阐明毒品对中国社会日渐严重的危害和中国对贩毒犯罪的一贯态度,解释中国近年来对外籍毒贩的平等量刑和慎重死刑的司法趋势等。驻日外交机构要在这方面积极主动抢占舆论先机,民间组织等公共外交力量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当然,从司法角度看,两起贩毒案一个发生于2003年,一个发生于2006年,其实完全有可能也应该错开判决和执行时间,从而尽量避免舆论的负面操弄。

     透过“两毒”案可以看出,中日关系的敏感性、复杂性其实完全不亚于中美关系,及时有效开展对日舆论公关的重要性,也丝毫不亚于对美舆论公关!(作者系首都经贸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上海商报  201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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