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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1 09:27 来源: 欧亚学研究
本文节选自《韩国学论文集》第十三辑,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2004年《韩国学论文集》第十三辑,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2004年,原题:《17、18世纪中朝围绕朝鲜人越境问题的交涉17、18世纪中朝围绕朝鲜人越境问题的交涉》
康熙24年(1685)三道沟事件
三道沟事件是指康熙24年,朝鲜咸镜道、平安道边民数十人结伙持械越境采参时,在鸭绿江三道沟一带,同奉皇命画舆图的清朝官兵发生冲突,清朝驻防协领勒楚数人中弹受伤,朝鲜人1名中箭而死,数名受伤的事件。这起事件是清朝对朝鲜人越境问题严重交涉的典型事例,一方面体现了清朝在这一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在清朝的压力之下,朝鲜被迫采取一系列江边防禁措施,以此事件为契机,两国在越境事件处理上达成了一定的默契。
当清廷接到事发通报后,先由礼部移咨朝鲜,要求速将犯人缉拿归案以待审讯。紧接着,皇帝下发敕书,通告将派查使同国王一道审问犯人及该管地方官。敕书中特别提到要追究国王平日疏忽之罪,令查官察议国王。这使朝鲜深感不安,预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从前因边民越境惹事,礼部咨文也提过“察议”国王,但大多是礼部提议皇帝下令免议,这一次却在敕书中提到“察议”国王,似乎难免其责。
朝鲜为了赶在查使到来之前捉拿犯人,任命两名文官为按核使前往西北两道,同当地监、兵使一同搜查犯人。同时,发布告示对捕告者予以重赏,规定公私贱、官奴婢免贱并免兵役,良人升为堂上,出身升堂上后授以实职。由于朝鲜在西北两道大肆搜捕犯人,对沿江一带造成非常大的骚动。据咸镜监司状启,“以犯越人事辞连逮捕者前后相续,边氓惊扰,鸟窜鱼骇,不可不开谕安集”。前后因这起事件被捕入狱的达数百人,被押送到汉城的近百人。除此之外,犯人越江处地方官和原籍地方官,如三水郡守、仁次外兵房军官、甲山府使,以及惠山、云宠、同仁等各镇堡的万户、佥使、权管等,均被押送到汉城。另有咸兴判官、熙川郡守、宁边府使、江界府使,加上咸镜、平安两道监、兵使等,令其到汉城受审。也有些地方官畏罪自杀,如默认数十人越江采参的厚州军官、土兵及佥使先后自杀。
前述敕书中有关察议国王的内容使朝鲜惶恐不安。为了使国王在清使面前免受污辱,朝鲜派大臣前往查使停留的驿所,称国王患病要求免除郊迎之礼,几经说服终于得请。清使到达汉城后又派人到其留宿的馆所,称国王因病无法同查使共审犯人。最后一天审查时由于清使力请,国王才不得不同参勘罪。
在勘罪过程中,国王极力主张要严惩犯人,提议施放鸟枪的6名主犯处斩、妻子为奴;其他越境者19名因同参越境亦处死;地方官分别处以革职流二千里、降等二级或五级。勘罪过程结束后,清使要求国王拟定一份谢罪书。此时,朝鲜三公到楹外自请受罚,主张让国王以文字书写如同供答于事体不安。最后,清使不得以让国王用言语表示谢罪,国王道:“边民犯法潜越放鸟枪伤害官人”,“非敢有一毫漫忽之心,而事至于此,莫非禁令不严之致,今奉皇敕惶悚罔措”。至此,共审犯人的程序全部结束。
事情至此几无大碍,朝鲜朝臣也大多认为万幸,因为国王没有受到太大污辱。但是紧接着却一波三折。朝鲜派出以右议政郑载嵩为首的三使臣组成陈奏使前往北京时,从回还冬至使那里打听到国王被罚银二万两的消息,三使臣愤愤然,当即决定呈文礼部为国王辩护。他们引经据典,列举历代朝鲜人得罪清朝时处罚止于本人而未及国王的事例,指出罚银国王“有乖于大朝前后体恤之盛典”。
接到三使臣的呈文后,清朝廷内有人主张立即捉拿三使臣,也有人主张将其押送回国严惩。但皇帝的态度却较为宽容,当礼部提议下发敕书时,皇帝指出“此非大事,不必特降谕旨,但照所撰敕语,令该部缮本具奏,俟启奏时,止票依议耳。”皇帝考虑事发当初已经下敕书令察议国王,如果再发敕书问罪三使臣,未免使事体变得过于严重。于是,皇帝令礼部奏闻时写上问罪三使臣的内容,他本人只表“依议”,以保大体。
第二年闰4月的清礼部咨文可谓是礼部与皇帝的合作品。首先,列举最近朝鲜的种种“罪状”,如清使到汉城时国王没有遵守郊迎之礼;朝鲜使臣在北京违禁购买野史,并提出辨诬要求;以日本为借口请求军援,后来却没有任何消息;三藩之乱时用浮词探虚实等。其次,列举清朝历代罚银朝鲜国王,以及礼部提议后被皇帝免议的事例,斥责“以从前之姑宽者为例,反谓无可罚之情,何其谬欤?”并斥责“卑职不告其君,而轻弄笔端横开祸始,皆由其国主弱臣强”。最后,礼部提议将郑载嵩等三使臣抓捕并押送朝鲜重处。对此,皇帝谕令“免其严拿,其余依议”。
上述礼部咨文给朝鲜朝廷以巨大冲击。罚银国王早在预料之中,但是,礼部列举朝鲜的种种“罪状”,特别是斥责朝鲜“主弱臣强”,这被认为是对朝鲜君臣的莫大羞辱。国王指出这是丙子乱以来从未有过的污辱。
朝鲜急于寻求善后策,首先,派出以左议政南九万为首的谢恩使,对清朝没有拿问三使臣表示谢恩,并提议将三使臣革职、定配。其次,国王下令迅速制定防止边民越境的条例,即所谓“南北参商沿边犯越禁断事目”,包括禁止南北参商贸易、禁止西北边采参、禁止沿边地区犯越等内容。其中,有关犯越者的处罚,规定西北边犯越者不论采参还是狩猎,也不论是首倡还是随从,一律在境上枭示。为了防止边民潜入废四郡地区采参,在废四郡1000余里地方加设把守100处。还将这次事件的越江处厚州郡,从行政建置中抹掉,将军民人等全部撤出。此事目颁布后,朝鲜实行近二十年的禁参政策,导致包括废四郡在内的西北沿边开发迟缓的严重后果。
最终对犯人及地方官的处罚,虽说比朝鲜最初提议的减轻了许多,但是,施放鸟枪的主犯6人仍被处斩,其他越境者流配边地,国王被罚银二万两,郑载嵩等三使臣降等四级仍可调用。另外,朝鲜四起谢罪、谢恩方物照样发回,充做来年冬至方物,并规定不准再送谢罪方物。
清朝对这起事件的处理,总的来说体现了严中有宽,严宽并用的原则,但其主调仍是严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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