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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7年底高考恢复以来,考试科目、时间、选拔和录取环节上都有过一些调整。今年,教育部要推出新的高考改革方案,这项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牵动着众人的利益和期待,直接关系未来社会和教育的发展。
基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相关内容,本人将结合现有的大学自主招生制度,对高考改革方案的制订提三点建议。
高考的基本功能是帮助高校录取学生、学生选择高校。录取学生是高校的基本任务,选择高校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它们的存在不取决于高考制度。
高校录取学生、学生选择高校的做法,有教育上和社会上的功能要求,但世界上没有统一格式。现在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只是其中之一。无论这种制度设计得多么严密和复杂,它的基本功能,仍是帮助高校录取学生、学生选择高校。
长期以来,我国高考一直保持着检测高中教育的功能,其考试科目与命题等都直接依据高中课程,并由高中教师参加。这种做法显然是功能性的。因为有这种功能,高校招生自然就不能由高校独立处置,只能采取统一入学考试,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它自然就成了高中教育的指挥棒、走向应试教育。这个问题显然已经引起了一定的重视。
《规划纲要》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目前,教育部门已开始推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这将使高中教育阶段有独立的测试方式。虽然是很有益的探索,但可惜的是,在促进高考改革方面的作用还很有限:统一入学考试就是基于高中教育的文化考试,与学业水平考试性质相同,为何要分设?又何必要结合呢?可能结合以后,高考的功能会越来越模糊。
因此,建议政府进一步明确高考与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区别。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是需要的,它们的功能就是检测高中教育状况。每个高中生都应该有这种真实的记录,这与是否高考没有关系。但它与高中毕业考、高考同时存在,势必彼此影响权威性和效率,这就是制度性的问题了。
在功能区分的基础上,不妨设计两种考试合作的办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完成以后,高校可以将这些结果作为选拔参考依据。而更为关键的是,高校如何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是政府统一规定还是各校自行规定?规定什么内容和程序?这些问题现在研究得不够充分,需要形成共识。但应该确定的是,有关规定必须在各校的招生方案中表明,如科目、成绩、权重等要求,使考生事先可以清晰的掌握,以便作出自己合适的选择。
如果这些做法可行的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功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高考可以不作为检测高中教育的工具。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取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这是最需要政府下决心的问题。为高考而维持高考,这终究是主观意图,而不是客观的功能需要。高考改革促进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建立,这就是成绩。使一个功能复杂的高考,从此变成了关系更明确的两个教育阶段之间的合作,这就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成就。改革有立有废,只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敢立敢费。有了新制度,再维持旧制度,必然有功能性矛盾,最后新制度也不会见效。
高校录取学生、学生选择高校,大致来说有三个基本程序:一是公告阶段,即高校公布招生方案,考生选择申请学校;二是选拔阶段,即高校审核测试,考生表达所长;三是接受阶段,即高校通知并提供录取报到服务,学生完成录取报到手续。高考制度的改革,无非是帮助高校和考生更有质量或更有效益地完成好这三个动作。
从公告阶段来说,现行的高校招生名额国家统一分配管理制度。而《规划纲要》则指出:“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
显然,高考改革将基本延续这种分配管理制度。可名额如何分配算是最公平的呢?造成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高等教育的地区差距、人口流动与户籍制度、高中教育的地区差异和高考地区化、以及高校选拔标准等问题。名额问题只是它们的反映。
一般来说,要消减地区差异,就不宜强化地区性。而高考改革的一大关键,就是深入研究学业水平测试制度中的国家标准问题。如果这里有全国性的测试结果,那就可以改变高考地区化的局面,促进高校实施全国性或名额不分省分的招生,并有效地把入学能力要求与机会公平结合起来。
从选拔阶段来说,现在的测试活动相当繁复,既有高校自主测试,又有统一的高考,成绩都有效,但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应的政策也相当复杂,考生很难放心地放弃什么。在这种局面下,选拔对于人才培养的引导作用已经不受重视。
《规划纲要》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很显然,择优、自主、推荐、定向和破格等五种录取并行,确实有了多元录取的样态。但它们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性质和责任也是不同,要准确界定。高校选拔工作,由两个核心环节有机组成。一是制订选拔标准(包括内容),二是确定测试方式(包括活动组织)。这两个环节不能自主,高校就不是选拔的责任者。
上述五种录取,其测试标准和方式都不同,政府、高中、行业等部门都可能参与,责任变得模糊,高校很难说有多少自主权,也很难对选拔失误或考生意见承担确切的责任,而推委的余地倒是很大。
建议政府深入研究高校在选拔中的责任和权利,《规划纲要》中提出各种录取,最好只作为建议渠道,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和考生的具体情况来实施。这个责任关系明确了,选拔的责任才有可能成立,否则,联合或组合的选拔行为,往往会变成集体责任,考生很难追究。
在现行的高考制度下,报考高校是重大的群体活动,各方的利益诉求特别多样。高考制度涉及政府、高校和考试机构,其中任何一方的工作错误,都可能导致公共事件。
探索中国高等教育招生的新方式,需审慎思考“本科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这种方式的可持续性问题。统一指什么范畴?高中教育是否有确定的统一性?高考现在还有多少统一性?分省命题和考试是否属于统一?自主选拔是否属于统一?如何理解国民教育的统一性?不同教育阶段如何实现统一性?
再说得大一点,中国的发展如何发挥人多的优势?如何为公民发展开通更广阔的路径?如何创造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平等、多样发展的格局,教育如何摆脱千人一面的局面?社会如何摆脱大规模攀比的困境?如果把一种集中统一的方式设计得很复杂,试图兼顾各种社会因素,最后势必功能削弱。
从教育发展的规律来说,政府的作用还是在于培育和促进高校自强,广泛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中国的高校招生方式,录取责任越具体,责任主体越确定,群体活动才可能形成新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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