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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面临一系列法律挑战:谁是"代孕子"的妈妈?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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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09:4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代孕"面临一系列法律挑战:谁是"代孕子"的妈妈?

来源: 工人日报

新华微博

  媒体报道了广州一对富商夫妇因长年不孕,借助试管婴儿技术,由妻子与两位代孕母亲,共计产下8位子女。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实上,代孕带来的除了诸多小生命的养育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挑战:代孕合法吗?代孕者生出的孩子“低人一等”吗?谁是孩子们的妈妈?如果孩子生病,有人“嫌弃”,谁该负责……

  “代孕”合法么?

  代孕通常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代孕母亲不一定提供卵子,所以不一定与婴儿具有主要基因关系。此外,代孕还包括自然受孕(即受托女性自身与委托男性通过正常性交方式为其生育子女)的情况,此时的分娩者则履行了生物学上母亲怀孕的全过程。

  我国大陆法律对代孕持禁止态度。卫生部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后又在有关辅助生殖和精子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反复重申,禁止代孕。对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可以处以罚款,追究行政责任。因此,代孕行为,严格说来是违法的。

  为了保证达到代孕目的,有时双方还订立合同,内容大体会包括孩子的归属,孕期的待遇和报酬等。但这样的白纸黑字,很难保证双方目的的实现。因为代孕将分娩者的身体出租——而法律不允许将人身作为标的;代孕合同转让了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法律上规定,身份权不能随个人意志任意转让。因此,此类合同应属无效。

  孩子低人一等吗?

  虽然说代孕违法,代孕合同无效,但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代孕所生的宝宝理应拥有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那些不具有合法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不断发展的社会面前,制定好的法律几乎永远是刚性和滞后的。对于有合法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如果发生诉讼,法官应该本着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内作出判决。由于孩子具备夫妻双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认为是婚生子女。

  谁是孩子的妈妈?

  由于代孕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谁是父亲在这里并不成为问题。但是,提供卵子者、提供子宫者和合法的委托妻子不一定完全一致,这就需要法律来判断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总的来说,应当以基因为主要标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辅助标准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 如果孩子不具有合法的委托妻子的基因,其出生后由委托夫妻直接抚养,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此时可以参照继母与继子女的规定,即委托妻子和孩子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母子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隔断宝宝和孕母之间的关系。于是孩子出现了两个“妈妈”,委托夫妻想要养育完全属于自己宝宝的初衷可能就要落空。

  如果委托夫妻比照收养法“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委托妻子就获得法律上母亲的地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代孕母亲与宝宝之间即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妻子即成为孩子法律上唯一的母亲。

  那些没有通过收养阻断亲子关系的分娩者,和宝宝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算其本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孩子有委托妻子的基因,考虑到委托妻子所在家庭一般都较为富裕,成长环境较为优越,其被认定为孩子唯一的母亲从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太多障碍,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宝宝生病可奈何?

  孩子健康活泼,自然皆大欢喜;但天有不测风云,如果孩子身体欠佳,或者委托方对孩子不满意,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类似的事情,早在1983年的美国就发生过。

  马勒可夫夫妇委托史迪华太太为他们生一个孩子,为此承诺支付一万美元。但孩子出生后就被发现身患重病,还有失明、失聪及弱智的可能性。于是,双方都不想要这个孩子,为此还打起了官司。结果是两败俱伤,马勒可夫夫妇离异;史迪华夫妇没有拿到报酬,还要养育这个孩子。

  其实,在分清了孩子和三位长辈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这一问题就可以解决。如前所述,委托丈夫必须承担父亲的责任。而在分娩者与宝宝具有血缘关系时,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不想要这个孩子了,分娩者必须承担母亲的责任,此时代孕母亲的权利则得不到太多保障,这是一个现实风险;如果合法的委托妻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那么就不能抛弃孩子。当然,假设孩子的疾病是由于分娩者在怀孕期间故意造成的,譬如酗酒、吸毒等,那么分娩者还要对孩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代孕,挑战着伦理道德和人性良知,也挑战着公民平等生育权。希望立法机关尽早出台更为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也希望有如此想法的夫妻三思而行。(崔赟 王凯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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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09:41:52 | 只看该作者
民商法律网  结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同等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来源: 民商法律网 2016-09-05 12:08

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同等吗
婚生子女,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话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应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负责,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无过错的,不能把父母的错误转加在他们身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受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为了保护非婚生子的权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决不是鼓励人们乱搞男女关系。对于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生有非婚生子女的人,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情节恶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子女而言的,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虽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两个概念,但立法未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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