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楼主 |
发表于 2009-8-5 08:50:13
|
只看该作者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宣判 李敏表示不上诉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宣判 李敏表示不上诉
2009-08-05 04:26
今天(09-8-4)距央视女记者李敏被山西太原检察官从家中抓走正好八个月。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中午12时许,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决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今天距央视女记者李敏被山西太原检察官从家中抓走正好八个月。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不过,媒体记者的旁听采访请求均未被法院方面接受。记者们久久徘徊在一楼大厅,既焦急又无奈。
据本报记者了解,原先检察院的“李敏涉嫌受贿20万元”之说,今天庭审时变成了“受贿3.7万元”的事实。而就在不久前,谈起李敏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仍是“斩钉截铁”―――“我们绝对不会错的!”,“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中午12时许,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决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轿车不算受贿体现
去年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将李敏从家中带走,李敏的一辆“丰田锐志”牌轿车也被开走,理由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据称,李敏去年12月2日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拘,12月18日被逮捕。检方披露,李敏涉嫌受贿22万元,用于购买高级轿车一辆。此前,李敏曾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进行采访。
据记者多方了解,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今天的指控书称,李敏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今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代理李敏案件的律师许兰亭,他说,今天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也无异议。法庭按程序进行公诉、举证、答辩,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记者采访遭遇阻拦
今天一大早,位于府东街路北的杏花岭区法院门口,聚集着十多家来自中央及各地媒体的记者。
上午8时10分,法庭安检门的两侧,是5个验证的法警。本报记者拿着旁听介绍信找到一楼一间办公室,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一听又是记者,一脸的不高兴:“没旁听座位了,旁听证早发完了。”“大老远跑来了,能不能站着听一下?”“不行!地方小,确实没地方了!”
8时20分,眼看着就要开庭了,记者们纷纷往楼上涌,要去找法院的领导,但通往三楼的楼道上了锁,大伙儿又奔向一楼的电梯,一个法警干脆把电梯给关了。广西南宁市人大代表梁沛农专程赶来参加旁听也遭拒绝。同样被拒旁听的还有李敏先前的代理律师周泽。
“他们全把证件摊派下去了!”一位熟知内情的记者说。“明明不想来,但单位非叫来……”正过庭审法庭安检门的一位中年妇女嘟囔着。记者发现,三三两两过安检门的有不少是当地的机关干部。
8时30分左右,记者看到,齐耳短发的李敏被一辆警车拉来,又匆匆被法警押进一楼大法庭。
中午12时30分许,庭审结束后,在外等待了三个半小时的记者们试图采访李敏的父亲、叔叔,但被拒绝。12时40分,记者们又冒着大雨聚集在法院左侧的门道,等着拍摄李敏的镜头,但也遭到保安和民警们一次次的阻拦。
公开审理“公开”了吗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案件”终以被告李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收场。然而本应就此尘埃落定的事件,却因为众多媒体记者难以进入公开审理现场旁听而让公众关注度再次提升。
根据报道,众多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但直至庭审结束后,媒体也没有正式渠道获悉具体结果。而得以进入现场进行旁听的民众却发出了“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的抱怨。
法院方面“旁听证全部发放完毕”的托辞冠冕堂皇,回避社会监督的事实却同样显而易见。一位法律界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要是公开审理,包括记者在内的民众就都可以参加旁听。不过,具体如何实施,旁听证如何发放,却没有法定的实施细则,实际上都是由各地自己说了算,因此有的地方就有理由得以在“合法”的空间里“架空”法律的规定。
如此的直接结果是有的庭审现场座位被人为地“安排”成空空荡荡,更有甚者旁听席上都是便装的法院内部人士。还有的地方,这边法院负责人公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前来旁听,那边却对旁听证“因人而异”地发放。
公开审理,究竟怎样才算公开,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把法治的精神落到实处。
改变或许需要时间,但即使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媒体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旁听要求也不应该无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