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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方回应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不接受不参与 [打印本页]

作者: kaseisyoji    时间: 2014-12-7 11:59
标题: 中方回应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不接受不参与


外交部7日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其后,菲律宾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无权审理。

立场文件指出,以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立场文件强调,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立场文件进一步指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立场文件最后指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外交部官员解读南海仲裁立场文件

中方关于南海仲裁案问题立场文件摘要


事实+


南海仲裁中国虽为难不会让步

根据国际法规定,仲裁庭的裁决是确定的,不得上诉。裁决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这种约束力并不是强制力,中国可以选择遵守和不遵守。而且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不一定适用于南海争端,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此次仲裁的。

中国的态度是否认仲裁庭拥有管辖权,恕不奉陪。但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须由仲裁庭自己决定,此系国际常例,也是海洋法公约之规定。不仅如此,国际仲裁法院的效力,在国际舆论和未来的领海划分的法理根据方面,无疑还是相当巨大的。

此番国际仲裁已经开始,倘若中国继续拒绝国际仲裁,那么中国拒绝参与管辖权部分的仲裁程序,既减低了中方的胜算机会,又给国际媒体以蛮不讲理的口实,负面影响明显;而中国参与国际仲裁,则使得中国面临菲律宾的无端指责之中,通过“双边对话”的基本立场将发生根本动摇,这也必将损害中国外交的国际威信力。此次菲律宾提出的“两个否定”申诉,一旦成功,中国 “九段线”的南海部分法理依据将严重受损,菲律宾会在同中国的南海争端中占据法理和舆论的优势。

无论国际仲裁的结果如何,中国都不可能仅仅由于仲裁结果和舆论压力作出实质性的让步。最坏的结果可能是南海争端各方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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