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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区内摔倒数小时后身亡 家属起诉物业被驳回 北京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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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江
时间:
2014-1-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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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区内摔倒数小时后身亡 家属起诉物业被驳回 北京大兴
老人小区内摔倒数小时后身亡 家属起诉物业
2013年07月03日02:04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 (记者张剑) 何先生凌晨回到家,摔倒在楼门前的草地上,直到早上6点多才被保安发现,但经抢救无效去世。何先生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失职,未尽到救助义务,为此将物业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5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
何先生之子小何诉称,2013年3月30日凌晨2点半多,其父何先生返回位于大兴区兴华园小区的住所,但在单元门前摔倒,直至当日早晨6点多被小区保安发现,8点多何先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学鉴定何先生为猝死。小何认为,事发地点有监控录像,能看到父亲倒地后的情况,小区物业监控室的保安目睹该情景后却无动于衷。在此期间保安也未按时巡逻,直到早晨6点多保安才发现父亲。小何认为,因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父亲才未能及时送医而死亡,物业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要求法院判令物业方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
昨天开庭时,物业方表示,保安白天巡查时间为早上6时至8时,夜间有两次,一次是22时至24时,一次是0时至2时。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保安巡逻时发现何先生躺在地上,就拨打了110和120,并联系了家属,还协助急救人员将何先生抬上救护车。此外,据保安反映,发现何先生躺在地上时,能闻到其身上浓重的酒味。且其他保安也反映,经常见到何先生醉酒后回家。小何等何先生的家人发现其彻夜未归,没有及时联系他,也应当对何先生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何先生之死或许是他长期酗酒导致的疾病所引起。同时,物业是与何先生前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何先生不属于本小区业主。
由于物业方面提出,要求对何先生猝死的原因做鉴定,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再审。
(原标题:男子小区内摔倒数小时后身亡)
作者: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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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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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猝死在楼门前 儿子起诉物业索赔86万被驳回
父亲猝死在楼门前 儿子起诉物业索赔86万被驳
2013年12月11日 14:50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父亲猝死在楼门前 儿子起诉物业索赔86万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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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先生
因父亲在凌晨归家途中猝死在单元楼门前,何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6万余元。昨天下午,大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父亲倒地无人管
“我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对宣判结果,原告何先生虽然表示难以接受,但表现平静,“我为我爸做了我应该做的,我尽力了。”
何先生称,今年3月30日凌晨2点多,父亲乘出租车返回大兴的居住小区后,在向单元楼门行走的过程中摔倒。当天凌晨6点50分左右,父亲被小区保安发现,并于早8点左右被送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父亲倒地后一直挣扎,期间单元楼门前的声控灯也多次亮起,可以看到有人在门前挣扎,但物业监控室的保安却对此无动于衷。”何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因为保安在这一时间段未进行巡逻,导致父亲摔倒几个小时后才被发现,未能及时送医救治而身亡,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我们做了好事!
“我们本来还打算把救人的保安树立成好人好事的典型,没想接到了起诉书。”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相反,是做了好事。
物业公司辩称,早上6点多,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摔倒的老人后,不仅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并迅速通知了家属,还协助医护人员将老人抬上救护车,对老人已经尽到了合理保障义务,“况且,我们认为老人的身亡是由于其酗酒引发的。”
同时,物业公司认为,家里有老人彻夜未归,何先生作为儿子却没有寻找,说明其对父亲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何先生对老人的死亡有很大的责任。老人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这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故请求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当晚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从老人下车到摔倒在单元门口只有3秒的时间,且老人摔倒的位置在视频的最右侧,是一片草地,如不仔细辨认,较难发现有人躺在地上。
“该小区有300个摄像头,盯视频的保安要看清每块显示器的内容是很难的。”物业公司称,保安有自己的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但这没有和老人倒地的时间重合。
法官:服务协议是关键
因为老人家属放弃尸检,所以老人被临床诊断为猝死。据了解,老人的抢救记录中载有其有糖尿病史,“老人的死因是因饮酒过量,还是因自身突发疾病都不得而知”,本案的审理法官张杰说。
“小区物业是否有过错,主要依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否约定了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张杰法官说,“虽然老人去世是一件让人悲痛的事情,但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记者拿到了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里面的条款都是关于公共设施养护、维修等内容,并没有约定物业保安要24小时巡逻、并及时发现并救治业主的职责。
因此,张杰法官也建议,小区物业应该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这样可以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老人的子女应该多注意老人的生活,多尽孝道”,张杰法官说,“最后发现老人的还是小区保安,而不是其子女。”
最终,法院认为何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对老人之死存在过错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物业公司对老人之死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是否上诉,何先生表示“考虑考虑”。
相关:小区受伤谁负责?
通过对最近几年业主因在小区内受伤而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例的搜检,记者发现,官司的起因各不相同:因为电梯坠落而受伤、被进入楼道内的流浪人员打伤、被小区内流浪狗咬伤、在小区结冰的水池摔伤等等,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业主因为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畴之内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如电梯、消防通道、绿地等,出现损坏、故障等问题,导致业主受伤,法院则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因为业主自己违反这些公共设施的使用规范或忽视安全警示标示,法院则不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对物业的管理职责范围的认定也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江苏镇江一位大妈被一只流浪狗咬伤而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案件中,法院则认为物业公司对流浪狗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判定物业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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