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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关 被官员强奸幼女母亲称再审判决偏轻 或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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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旅行家
时间:
2013-12-7 09:00
标题:
云南大关 被官员强奸幼女母亲称再审判决偏轻 或申请抗诉
被官员强奸幼女母亲称再审判决偏轻 或申请抗诉
2013-12-07 00:15:5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3-12月6日新媒体专电 一起官员强奸幼女案,一审仅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县级检察院却“不予抗诉”,引发网民质疑。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终被指令再审,官员再审被判八年。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过山车”式进展,引发网络持续关注同时,也带来舆论如何监督司法公正的热议。
官员强奸幼女获刑 引发“重罪轻判”质疑
9月底,一条“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一封公开信”网帖,描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一4岁女孩,被时任大关县编办主任郭玉驰强奸后,官员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随即引发网民关注。
记者追踪调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大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玉驰8月24日晚见到一名幼女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大关县法院9月24日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按照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根据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罗列的须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其中包括实施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对此审理结果,不少网民表示法院判处量刑明显过轻,明显属于“重罪轻判”。 网民深海蓝说,被告身为国家干部,且是强奸幼女,只被判5年量刑太轻了,存在当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受地方势力或其他因素干扰造成轻判的可能。
受害人监护人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表示不服,并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答复,在网络上再度引发质疑。不少网友认为,此案明显有对问题官员“从轻发落”之嫌,轻判郭玉驰背后是否有权力干涉的徇私枉法?检察院不予抗诉是否存在官官相护的利益保护伞?
再审判刑“升级”八年
在舆论质疑声中,受害人家长向昭通市检察院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10月14日,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进行抗诉。
10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郭玉驰强奸幼女案。12月3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量刑尺度成为判决焦点。
12月6日,大关县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将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未当庭表示上诉。
受害人母亲表示,再审判决比期待中的刑期偏轻,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介绍,将根据家属意见考虑是否再向大关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再审判决公布后,很多网民表示,再审判决体现了对强奸幼女官员从严从重惩处的司法准则,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轻之嫌。
有评论认为,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背后,不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当”,更是惩罚态度的“不妥当”。“魔爪”之所以敢频频伸向幼儿,“违法成本”过低便是症结所在,并未对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应有的震慑作用。
透过“网眼”:舆论如何监督司法公正?
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引发网民关注,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带来各方质疑,再到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大关法院再审判决,此案“过山车”式发展,令众多网民和专家在关注和讨论案件进展时,也在重新审视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有网民表示,倘若没有网络关注与媒体报道,此次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可能最终以“官员轻判”了事。此案再审改判,虽并未达到预期结果,但也敲响了那些企图靠地方势力和利益关系逃脱、减轻司法惩处的不法分子的警钟,“这应该是网民关注监督和司法自我纠正之间良性互动的典型案例。”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部分地方司法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官官相护”现象,网民关注和舆论监督在推动案件疑点信息公开,突破地方权力阻挠等方面具有优势。舆论监督在推动司法进程、实现社会正义方面,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
然而,近年来屡屡出现的网民意见过度干预司法程序,形成“舆论审判”现象,也引发公众思考。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邵曙范认为,从司法公开角度来看,网民可以提出问题,但应避免轻易下结论。
邵曙范说,舆论监督应该坚持媒体从业规范,保持客观中立,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如何把握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使其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不是负面的,这考验司法从业者的能力和经验。”
(原标题:中国网事: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审判“过山车” 舆论如何监督司法公正?)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何春好 李劲峰 杨绍功 朱翃
作者:
旅行家
时间:
2013-12-7 09:04
云南官员强奸幼女细节:酒后两次抱走受害者
2013年12月07日07:14 云南信息报
本报讯 2013年12月3日上午,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郭玉驰强奸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2月6日下午,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五年;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八年。
查明
郭玉驰酒后起淫心 两次抱走被害人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3年8月24日21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郭玉驰酒后搭乘朋友的车回家,行至大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岔口处下车,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满四周岁)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郭玉驰遂起奸淫之心,欲将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实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将其抱回原处。其后,郭再次将王某某抱至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四楼家中卧室内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刘作群报案后,公安干警在郭玉驰家中将其抓获。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郭玉驰与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
“郭玉驰具有坦白情节 取得被害方谅解”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
“原一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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