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成网论坛
标题:
警方辟谣称李双江之子轮奸案受害人未撤诉和解
[打印本页]
作者:
kaseisyoji
时间:
2013-2-26 09:07
标题:
警方辟谣称李双江之子轮奸案受害人未撤诉和解
rBUyIVEpbBOi2aueAACoTfx_mHc951.jpg
(42.08 KB, 下载次数: 46)
下载附件
2013-2-26 09:07 上传
网传受害人撤诉 警方辟谣
律师:只有侦查机关有权撤销刑事案件
几天来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昨日再起波澜,一则“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的微博在网上得到广泛传播。记者昨晚就此事进行求证,据可靠消息显示,警方目前尚未接到双方达成和解的消息。
网传受害人撤诉
本已逐渐归于平静的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昨日因为一条微博再掀波澜,昨天17点39分,一个名为“杜歌微博”的网友在其微博中发帖称““内部透露”,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微博中还透露了和解的条件:“经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
消息一出,引起网友疯狂转发,截至昨天21时,仅该条微博的转发量就已过万,微博上的各种相关转载更是不计其数。不少网友在质疑真实性的同时也提出质疑,“都立案了,还能说撤就撤?”
警方未证实和解
昨晚,记者也多方进行了解核实,截至昨晚,侦查机关尚未收到双方达成和解的消息,也并未接到被害人提出撤销控诉的申请。
而记者昨晚仍无法同李双江夫妇取得联系,因此对于网上所谓的“补偿标准”也无从求证。对于网友的质疑,记者也向律师进行了询问。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于飞律师表示,轮奸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因此被害人是否申请撤销案件,并不能影响案件进展,“只能在审理阶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则从轻或减轻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于律师同时表示,我国刑诉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认为是犯罪的”侦查机关才会撤销案件,“根据此前警方通报的情节来看,李某的情况应该不符合上述规定。”
晨报记者 何欣
■律师提示
造谣也要受罚
针对连日来网络上各种关于上述案件的传言和说法,律师也提醒网友散布谣言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表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欢迎光临 华成网论坛 (http://kaseisyoji.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