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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塌桥死者家属:官方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赔付 [打印本页]

作者: kaseisyoji    时间: 2013-2-5 09:25
标题: 河南塌桥死者家属:官方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赔付



目前,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决定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

2月1日上午9时许,一辆装载爆炸品的货车自西向东,行至连霍高速公路741km+900m处(河南三门峡渑池县境内)的义昌河大桥时,突发爆炸,导致大桥南半幅被炸毁,北半幅桥板松动。有多辆行驶车辆坠落于30米桥下。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近日,10名遇难者遗体已经确认。(本报连续报道)

网曝:“同命不同价”引不满

昨日,据河南商报 (微博)报道称,在义昌大桥事故遇难者中,有遇难者家属透露,目前正进行赔偿谈判,政府工作人员称事故发生在河南境内,要按河南的标准,“他们说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义昌大桥事故“同命不同价”引网上争论。

“城市户籍40万,农村18万!!!生命面前,居然开出高低价码!!”,此举引发网上关注,“同命不同价”引发争议。网友泡泡唐质疑称,同样都是遇难者,为什么对农村的赔偿比城市少,这是不是对农村遇难者的侮辱与不尊重。

指挥部:赔付将实现“同命同价”

昨日下午,针对网上争议,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称: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亡者身份已确定。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通知死难者家属前来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进展

十名遇难者来自豫苏鲁三省

新京报讯 (记者申志民)昨日,三门峡政府部门公布了10名遇难者名单,记者看到,10名遇难者来自河南、山东和江苏三省。其中河南3人,江苏5人,山东2人。年龄最大的为51岁,最小的24岁,其中2名为女性。

善后

4遇难者遗体已火化

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消息:截至2月4日17时,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黄金义等四名遇难人员家属已接受事故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并领取了垫付赔偿款,四名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其中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的家属已离开三门峡返乡。

据侯艳新家属称,他们拿到约60万的赔付款,据冯俊科亲属称,拿到了约49万赔付款,他们表示,相关部门是按照遇难者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付的。记者多次致电三门峡市宣传部门,未获回应。

路况

桥北半幅恢复小车双向通行

昨日下午,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消息:经过路政、交警、养护等部门人员昼夜奋战,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北幅2月4日15时44分实施7座以下小型客车单幅双向通行,限速60公里/小时,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路政部门联合高速交警在单幅双向路段、各分流点24小时值守,全力确保道路畅通。

2月1日发生爆炸的义昌大桥,除南半幅被炸塌外,北半幅桥板松动。当天,河南省交通设计院等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士就对义昌大桥的其余部位,尤其是北半幅的损害程度进行检测,以评估大桥能否继续恢复使用。

■ 处理

监管部门通报近日共致51人死亡的4起事故

国务院挂牌督办4起事故

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4日通报了近日发生在河南、四川、甘肃和贵州的共造成51人死亡的4起重大事故,同时指出,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驾驶人,以及部分地区监管部门存在的诸多问题。

监管部门指出,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车辆超载超速严重、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也暴露出部分地区及其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其中有两起事故涉及农村客运班线,一起涉及山区公路,暴露出农村客运安全问题凸显。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对这4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坚决落实春运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大春运期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切实强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狠抓措施落实。

名词解释: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

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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