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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与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我是中国法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徐614    时间: 2009-5-15 11:07
标题: 参与东京审判的梅汝璈:我是中国法官
“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帝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梅汝璈

认识民国法学大家梅汝璈

亲身参与东京审判虽是梅汝璈一生的骄傲,但毕竟只是他一生中的一个不长时段的事而已。除了出席东京审判的这几年外,在其四十多年的职业生涯里,梅汝璈先生更是以一位杰出的法学家(特别是法学教授)的身份立身行世

被遗忘数年的法官

1945年9月2日,东京湾见证了20世纪最为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在停泊于此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了日本无条件投降的签字仪式。然而,对法西斯主义的清算并未到此戛然而止,审判战犯成为此后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半年多的精心准备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庭。十一个国家各自派出一名精通法律的代表,出任这场举世瞩目的审判的法官。除了庭长之外,各国法官的座次按照日本受降签字的先后顺序排定,中国的法官位居次席。

然而令人唏嘘的是,在20世纪的后半叶,抗日战争虽常被宣传,但东京审判却罕见提及,其中细节更是少为人知。梅汝璈,这位当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而为耗时约两年半之久的东京审判费尽心力的前辈,也因此被遗忘了数十年。

直到2004年以来,因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之需,各种关于东京审判和梅汝璈先生事迹的书籍纷纷面世,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在《探索·发现》栏目也编辑播出了《丧钟为谁而鸣》系列节目(同名书由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由著名演员刘松仁、英达等主演的故事片《东京审判》也随之公映。在这些大众传播作品中,梅汝璈作为主角之一被空前突出出来。然而,相较梅氏一生经历而言,这种“明星式”的大众注视,也仍显片面。亲身参与东京审判虽是梅汝璈一生的骄傲,但毕竟只是他一生中的一个不长时段的事而已。除了出席东京审判的这几年外,在其四十多年的职业生涯里,梅汝璈先生更是以一位杰出的法学家(特别是法学教授)的身份立身行世。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注意东京审判中的法官梅汝璈,而忽视了作为杰出法学家和教师的梅汝璈。只注意一方面,我们就不能真正认识梅汝璈先生。


卓有成就的法学大家

1924年从清华毕业之后,梅汝璈便远渡重洋,公费赴美留学。1926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后,同年夏天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1928年冬获法学博士学位,次年归国。

在民国期间,梅汝璈除担任过立法院立法委员、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等要职外,还先后专职或兼职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校讲授法律课程,先后开设过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并在《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中华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出版品如今深藏各图书馆,一般人很难得见梅氏所撰的文章。所幸的是,如今通过这本《梅汝璈法学文集》,我们能够对这位昔日享有崇高声望的法学大家的学术成就有大致了解。

《梅汝璈法学文集》由范忠信教授和梅汝璈先生哲嗣梅小璈先生选编,共收录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论文26篇,依其内容,大致可分成4组来阅读。第一组是关于外国法学的论文,包括对欧洲法制史、法律思潮以及当代西方法制的研究,主要包括《盎格罗—沙克逊法制之研究》、《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程序》等6篇论文。第二组为关于当时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的学术论文,包括对宪法、刑法、破产法等方面立法问题的讨论,主要指《训政与约法》、《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对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等11篇论文。第三组由关于国际公法与东京审判问题的论文构成,包括《国际法与侵略战争》、《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一个历史的回顾》等5篇论文。最后一组乃是关于法律史和法学教育问题的论文,包括《中国旧制下之“法治”》、《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两篇论文。

细读这些论文,我们可以发现梅汝璈一生涉及法学领域甚广,且多卓有建树。以其对英美法的研究为例。除了在多所大学讲授过英美法课程外,梅汝璈还撰有《盎格罗-沙克逊法制之研究》、《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程序》、《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等多篇论文,对英国法制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比如他认为,“盎格罗沙克逊时代的英国,名义上虽不算是封建制度,但是实际上一切封建制度的条件差不多都具备了。”梅汝璈认为这为诺曼入侵后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这一看法,与当时一般学者关于诺曼入侵后英国才开始有封建制度的看法大有不同。又如,梅氏高屋建瓴,指出“陪审制”、“令状制”二者为英美法系的两大支柱,从这一角度来分析陪审制在英美法系的特有涵义以及特征。透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梅氏关于英国法制史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境界,有些认识水平甚至是我们上世纪80年代编《外国法制史》教科书时尚且不及的。除此之外,梅汝璈先生还针对大陆法、西方法学思潮、中国宪法问题、中国刑法、国际公法等论题撰写了大量论文。

《梅汝璈法学文集》所收的诸篇论文,乃系编者费多年之力,从深藏各地图书馆的大量民国期刊中搜寻而得,得来不易,但也只是梅汝璈先生法学成果的一部分,一些重要的论著仍不免有目无文。然而即便有此局限,作为梅汝璈所撰部分法学研究成果的汇编,《梅汝璈法学文集》还是为我们提供重要的途径,使我们得以认识梅汝璈先生所处时代的法律任务和使命,大致了解梅汝璈先生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领域的成就,认识梅汝璈先生对于民国时期立法事业的贡献,认识梅先生对于以法律形式终结二战所作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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