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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汉大学生抗议女性公务员录用妇科体检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邓文龙    时间: 2012-11-29 13:39
标题: 武汉大学生抗议女性公务员录用妇科体检标准
作者:胡新桥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11-27 9:49:55

武汉大学生抗议女性公务员录用妇科体检标准



12-11月26日上午,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起了“快闪”,诉求主题是反对现行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此前一天下午,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落下帷幕。

“要当公务员,不需妇科检”、“询问月经史,怎关公务员”,学生们在现场举起这些标语。部分学生外穿自制的写有“不要公务员妇科体检”符号的裤衩,唱起了自编歌曲《体检自由风》,引起过往群众注意。

据活动组织者介绍,目前通行的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包括“妇科检查”这一项,该项目要求女性不仅要接受阴道窥器检测,还要回答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等等。

“我们认为,这些入职体检项目与能否胜任公务员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快闪’这种诉求表达方式,提醒有关部门破除公务员妇检门。”活动组织者说。

学临床医学的小纯也参加了此次“快闪”。她说,根据往年的体检操作手册,妇科检查的重点为性病、恶性肿瘤等,但正常的工作接触不会导致性病扩散,且多数性病通常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即使是对于性病中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梅毒,也可通过血液检测发现”。

目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未对学生们的行动做出回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桂君认为,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妇科检查项目,涉嫌构成隐性的就业歧视,与我国劳动法及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相悖。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更多的是要考察应聘者有没有能力胜任工作,而无权知道其他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韩桂君指出,政府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还有潜在“示范效应”,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招录新人时也会参考该标准,这对女性求职者的伤害更大。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看来,目前适用的、由人事部和卫生部2005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欠缺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和“比例原则”,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在美国等国家,入职体检是被禁止的。从目前来看,公务员入职标准对女性来说确实过于严苛,应当将标准限定在身体健康或身心健康范围内。”(原标题:武汉大学生玩“快闪”抗议)


作者: 邓文龙    时间: 2012-11-29 13:40
妇产科教科书等中有规定,处女不可作阴道窥器检测。已婚已育(含有性生活史者)女性有医疗等需要,可作阴道窥器检查。
月经史(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等),关联到脑尤下丘脑、脑垂体、卵巢等神经和内分泌功能,及月经期休假等问题,需要时可问。
但病史(含月经史)病历必须严格参照中国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保管及保密。


作者: 顾汉现    时间: 2012-12-1 15:25
沈彬:反对公务员妇科体检只是假维权

2012年11月28日14:34 中国新闻周刊 

浩浩荡荡的公务员考试刚刚结束,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就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快闪”,打出“要当公务员,不需妇科检”、“询问月经史,怎关公务员”等标语,抗议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活动组织者称,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仅要进行阴道窥器检测,还要回答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等等问题。
大学生的诉求,在“反歧视”的名义下得到了不少网民的附和,并把公务员妇科检查与“潜规则”、雷政富书记的事扯在了一起,使它有了反腐败的味道。恐怕这就南辕北辙了。
体检标准应与工作岗位构成相关性,任意创设苛刻的、与履职无关的标准,就是在搞歧视。比如多年前某地女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双乳对称”,就是典型的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标准,遭到了废止。
但妇检也并非如大学生所抗议的那样都要接受让人难堪的“阴道窥器检测”,那只是针对已婚妇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为不合格。不做妇科检查,不可能确诊当事人是否患有生殖器疱疹等疾病;相应地说,男性公务员录用也要检查外生殖器、肛门。询问月经史,则因为月经情况与女性健康状况有着重要关系,医生可就此综合其他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泌尿系结石、恶性肿瘤等《标准》明示不合格的疾病,以及虽然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标准》第21条)。
近年抗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标准》规定: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为体检不合格。2010年当时即将毕业的湖北某高校学生小洋是个糖尿病患者,他上书人社部、卫生部,希望取消这一“歧视性”的规定。地中海式贫血患者也希望删除《标准》中关于血液病的规定;甚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也希望《标准》中取消HIV的检测……
以上种种诉求,都是在反“就业歧视”的名义下提出的,但是所有“反歧视”的诉求都是指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这与多年前取得重大成功的“乙肝反歧视”不是一回事:一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相当部分是终生不发病的,而前述的血液病、糖尿病几乎必然会病发;二是“乙肝反歧视”针对的是私企、外企等一切用人单位,而现在反歧视,只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
公务员录用不同于普通人就业。众所周知,中国公务员的福利、养老制度有别于普通人,享受着事实上的“铁饭碗”,也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所以《劳动法》里没有规定雇员要身体健康,《公务员法》却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才有公务员录用体检,就是要提高门槛。
中国公务员的待遇实施双轨制,其福利、医疗、退休、抚恤待遇,跟普通人不同。比如,2010年四川一位公务员午休时,不小心摔倒致死,结果竟然被定为“因公牺牲”,引起舆论哗然。但这个评定本身是合法的,因为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工伤条例》,也没有自己的工伤规定,长久以来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此规定,公务员的死亡分为三类:病故、因公牺牲和烈士。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在岗位上死于疾病,公务员都至少属于“病故”,国家要给抚恤金;而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死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雇主不用赔偿。
而且公务员医疗改革也相对滞后。1998年国务院就提出所有机关单位,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但直到今年年初,只有八成省市完成了公务员由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费医疗的报销比例一般在90%以上,而职工医保是在超出报销基数之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更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即使公务员并入了职工医保,也不意味着与普通职工平权;因为还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等“福利”,其医疗报销待遇依然高于普通职工。
说到底,公务员本身就依赖财政供养,无论形式上公务员是否用工资缴纳医保,最终其医疗费用还是要由纳税人埋单。虽然,将无助的病人推向社会是不妥的,但在国人医疗福利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还要优先埋单不健康的公务员,恐怕也不合适。
在双轨制未得到充分改革之前,让一个病号进入公务员队伍,既占用编制,又由纳税人全额供养,并不合适。事实上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不乏混“长病假”的,这只能说明公务员、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滞后,能进不能出。
总之,不以改革公务员待遇双轨制为目的,只希望降低门槛,让自己能“挤上船”的维权,都是在透支改革的公信。扬汤止沸的维权戏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霍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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