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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钢管舞禁令”被撤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徐614    时间: 2009-5-11 09:04
标题: “钢管舞禁令”被撤
“钢管舞禁令”被撤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征求意见稿中“钢管舞禁令”与“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被修改

  本报讯(记者潘彧)5月8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实施。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管理办法》删去了争议颇大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而之前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单独设立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配套设立的,其设立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也被改成了“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两内容被改

  记者发现,正式出台的该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出入。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把歌舞娱乐场所的最小营业面积定为1000平方米,是希望能够借此提高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东莞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全市征求意见的时候,许多镇街和群众都认为标准太高,因此才在《管理办法》中将营业面积的下限与国家规定的“镇区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接轨。

  而征求意见稿里备受瞩目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这一禁令也被撤销,该负责人解释,是因为该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包厢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在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条件方面,除了基本的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及消防卫生外,《实施细则》中还对包厢(间)的大小和装修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规定包括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等。

  同时,包厢(间)的门不得设有内锁装置,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包厢(间)内的房中房也被明令禁止。

  文保单位“歌舞厅禁入”

  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六个禁止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地点。根据规定,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居民住宅区、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立,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立,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

  据悉,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至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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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目前东莞仅无证歌舞娱乐场所就有近200间,其中卡拉OK歌舞厅67间、量贩式KTV36间、酒吧卡拉OK91间。去年以来,涉及歌舞娱乐场所的投诉和案件不断增多,平均每月有6宗以上,特别是去年10月更达到了32宗。主要问题包括超时经营、擅自举办不法演出、侵权使用卡拉OK服务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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