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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理解并容忍流浪乞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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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龙
时间:
2012-7-3 09:28
标题:
深圳要理解并容忍流浪乞讨现象
深圳要理解并容忍流浪乞讨现象
2012年07月03日07:49 南方日报
《“街头有人乞讨,城管会被扣分”合理吗?》新闻追踪?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荣华 实习生/陈宇)本报昨日报道《“街头有人乞讨,城管会被扣分”合理吗?》引起广泛关注,深圳市城管局称,正在就此事进行开会研究,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答复媒体。
结合记者多次采访结果和昨日网友的评议,记者发现,支持量化考核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一方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流浪乞讨行为会影响城市形象。深圳法学界人士则称,要理解并容忍合法的街头乞讨现象。
城管局??正开会讨论研究此事
深圳罗湖区公布了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该方案分为数字化城管、专业部门、媒体监督和社会满意度等部分,各部分按比例分条目打分。市容秩序中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项占10%的权重。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别给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
罗湖区的考核方案脱胎于深圳市的相关文件。深圳近日拟推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首次将城市道路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纳入全市57个街道办的市容环境考核指标,从第三季度开始,全市各街道办的考核成绩将对社会公布。
该方案细则及专家评论被媒体报道后,被新华、新浪、腾讯、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在首页转载。在新浪微博上,国内各家媒体对此作了转载,除了@南方日报和@南方日报深圳观察之外,@新浪广东和@深圳特区报等亦发起了投票,讨论“街头有人乞讨,城管会被扣分”是否合理。
网上对于此事的议论重点多是批评考核方案不到位,部分网友指责部分乞丐在乞讨过程中存在强制、欺诈等行为,也有网友对城管等执法部门的尴尬位置表示同情。
深圳市城管局表示,正在开会讨论此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答复媒体。罗湖区城管局表示,考核细则修改要依市局统一要求。
观点交锋??流浪乞讨影响城市形象?
结合记者之前的采访和昨日网友的评论,记者发现,支持量化考核流浪乞讨人员的一个主要论点是,流浪乞讨行为会影响城市形象。
记者随机采访了近20名市民和法学界人士,有2/3的路人认为流浪乞讨行为确实有碍城市形象,2名法学界人士认为要规范管理,打击非法流浪乞讨行为。
福田上步路一家花店老板娘王女士认为,政府应该限制乞讨人员的数量,“每天都有两三个不同来历的乞丐来花店乞讨,打扰做生意,不少乞丐简直是‘强要’,给5毛还不满意,想要1元或2元,有的乞丐还随地大小便,影响公共卫生”。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认为,公民权利和城市形象冲突,不能简单肯定一面或否定一面,流浪乞讨行为跟城市形象没有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乞讨,要分开看乞讨者是否合法,若合法,不影响公共秩序,就不影响城市形象。“扣分规定要细化,是否所有路线要扣分?”刘曙光说,流浪乞讨应该有规矩,目前流浪乞讨开始异化,背后有人操控,变成非法乞讨,执法部门应该及时从源头打击治理。
“深圳要理解并容忍流浪乞讨现象。”与 刘曙光观点相近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认为,以扣分方式减少流浪乞讨人员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有可能会出现以公权力方式驱赶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流浪乞讨是一种正常现象,社会应该容忍”。
“流浪乞讨固然有碍观感,但如果这是以一种合法权利存在的话,就不能剥夺这种权利。”邹平学称,政府让流浪乞讨人员不在繁华地带出现,还不如完善对这个群体的救济体系。
●微博观点
新浪微博@珈佳妞儿:社会秩序和形象不是可以用来限制权利的事由。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说得更具体一点,驱逐作为行政措施时,有关部门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为自己的措施找到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越权。当然,我知道实践落后于法律。但想想看,我们愿意接受一个为所欲为的政府吗?
新浪微博@sharpener_小执泥:我们追求的是没人需要上街乞讨过活,而不是被人驱赶到没人敢上街乞讨!量化该项目,最后的效果并不是城市提高的标志!现行对乞讨人员进行强制遣返也不是一个完善的措施,只能说是暂时比较可行的措施!期待政府有更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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