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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提高为每日162.65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邓文龙    时间: 2012-5-30 08:59
标题: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提高为每日162.65元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提高为每日162.65元

162.65元2012年05月30日 07:37

来源:中广网

本报北京12-5月29日电 (记者白龙、张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数额为142.33元。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另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29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新标准,2012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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