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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过年是“陋俗”:妇女艳妆露小脚供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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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海
时间:
2011-2-3 11:15
标题:
一百年前过年是“陋俗”:妇女艳妆露小脚供人比较
2011年02月03日
一百年前过年是“陋俗”
杨早
急景凋年,加上春运实在紧张,有一种古老的说法浮出水面:旧历年是一种陋俗,废了才好呢。
这种说法真是不新鲜,年纪稍大的人都会想到“过革命化春节”的口号,即使是1980年后出生的,想必也记得逢年过节,报章上提倡“文明过春节”,什么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发红包、迎财神,都曾被称为“陋俗”。
过年改易陋俗,已经是比较温和的说法。一个多世纪来,认为过旧历年本身就是陋俗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民国元年决定改用公历,农历年即被呼为“旧历年”,合法性自然备受质疑,“阴阳合历”甚至被鲁迅等知识分子视为中国社会守旧不变的象征。再往前数,还没有所谓“新旧历”的时代,废除过年习俗的呼声就已响彻天下。
那是在庚子事变后的1900年代。祖宗法制经过戊戌变法、义和团之乱,已经无人敢言守旧,朝野上下都在谈论宪政,向西方学习,“迈向文明国”已成共识。几乎所有的传统物事,从政制、礼法乃至习俗、文艺,都被心急如焚的中国人一一重估价值。“年”的习俗自然也不能免。
批评过年的人,逻辑非常清晰。他们说“我中国近日之当改革,亦不仅政治上之改革而已也”,因为政治是由风俗酝酿而成,“但改良国政而不改良风俗,无益焉”,首先要改的就是这新年习俗。
1905年正月初四,这个官未开衙,商未入市的日子,上海的《时报》依照西俗,照常出报,而且新辟了一个栏目叫“风俗谈”,主旨就是要号召大众,改良过年旧俗。编者说,中国新年的弊端有二,一是“繁文”,二是“迷信”,什么送神、烧香、赌博、拜年、算命,种种宜忌,种种礼节,都无补于世,且虚耗财力。
为了证明这个论点,《时报》发表了10余篇各地年俗的记载,有些习俗,编者特意标明“可笑”或“恶风”,比如河南汝州,自元旦至初五,大家小户的妇女,均艳妆坐在门外,将双足露出,供人参观、比较,脚越小越光荣;还有南京风俗:长得矮的人,于除夕深宵,悄悄站在房门后,双手高举,向上跳起摸门楣,然后默默祝愿:“我比门头高,我比门头高。”跳三次,祝三次,来年据说可以增高二尺。
《时报》此举一出,各地报纸纷纷响应,都认为过年多恶俗,特别是北京的《京话日报》,多次指出北京过年之害,莫过于“王公大臣左右”,从仆役到轿夫,“都是仗着势力,任性胡为,见了卖吃的就要吃,见了卖喝的就要喝,高兴随便给几个钱,不高兴就不给,那做小买卖的,哪个敢得罪他,又张明较著的开赌,再不然就是闹戏馆砸下处,还有那喝醉了酒的,东闯西撞,更是无理可说了”,至于王公大臣,章京御史,趁着过年大收各地官员的“炭敬”,来年再依此分官派爵,搞得政治乌烟瘴气。
众说纷纭,有一点各地都赞成,便是禁放鞭炮。这种呼吁在两年后起了作用,官府出禁令,不准在通衢街市,燃放鞭炮。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干涉年俗。
那时没有春运,没有春晚,过年的成本远不及今,而且也没有元旦圣诞情人节这些替代物,却有那么多人愤怒地反对过年,不外是“年”的过法,与“文明国”的图景太不相称。其实《时报》社论说得算是入情近理,作者并不同意某些“学新之士”要“尽废新年习俗”的偏激想法,因为“我人勤苦一年,此数日之快乐不可少也。我人疏阔一年,此数日之交际不可少也。我人静默一年,此数日之活动不可少也。”年节有它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再文明的国度也不曾尽废节日,作者只是希望“唯当以有益之快乐,有味之交际,有思想之活动易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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